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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離(退)休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6-12-27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冀勞社[2006]76號 河北省石家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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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擴權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統籌單位: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精神,為落實河北省人民政府[2006]88號文件中關于《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和增加離退休費實施辦法》和《河北省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老工人”)增加離(退)休金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離休人員增加離休金方法和標準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手續的人員,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離休金。具體標準是: 正處級670元,副處級490元,正科級350元。 離休人員職級,按省勞動保障廳、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事廳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拉平待遇時已確定的職級為準(下同)。 二、建國前老工人增加退休金方法和標準 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從2006年7月1日起增加退休金。具體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 三、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辦法和標準 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經離休的人員和建國前老工人,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其中,離休人員按當地機關同職務在職人員的津貼標準增加艱苦邊遠津貼;建國前老工人按當地機關同職務在職人員津貼標準的85%增加艱苦邊遠津貼。具體標準見下表: 級 別 一類區 二類區 三類區 廳局級 110 200 380 縣處級 90 170 300 科 級 75 140 245 建國前老工人 63.75 119 208.25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類別見附件1。以后其范圍、類別及標準發生變化的,按新規定執行。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其他政策按省政府冀政[2006]88號文件中《河北省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辦法》執行。 離休人員和建國前老工人按所屬單位現所在地確定是否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及執行的標準,各縣(市)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認定并報設區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省本級統籌單位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四、經費渠道及辦理程序 (一)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所需資金仍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冀辦字[2001]10號文件規定的渠道解決。即: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企業,紅軍時期和抗戰前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中央駐冀企業、省屬企業由省社保經辦機構按照各市實際支付金額撥付給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縣屬企業由同級財政負擔,資金注入養老保險金財政專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抗戰后期和解放戰爭時期的企業離退休人員,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解決。各級財政要積極籌措資金,盡快落實到位。 (二)增加離(退)休人員離(退)休金由所在單位填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五、其他事項 本次為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老工人增加的離(退)休金,納入基本離(退)休金,作為今后計發離(退)休人員每年增發一個月、一個半月、兩個月生活補貼等的計發基數;本次增發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納入津貼補貼范圍,不作為計發1-2個月生活補貼等費用的計發基數。 |
附件: |
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和類別名單 (共28個縣) 一類區(21個) 石家莊市:靈壽縣、平山縣、贊皇縣 張家口市:宣化縣、蔚縣、陽原縣、懷安縣、萬全縣、懷來縣、涿鹿縣、赤城縣 承德市:承德縣、興隆縣、平泉縣、灤平縣、隆化縣、寬城滿族自治縣 秦皇島市:青龍滿族自治縣 保定市:淶源縣、淶水縣、阜平縣 二類區(4個) 張家口市:張北縣、崇禮縣 承德市:豐寧滿族自治縣、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 三類區(3個) 張家口市:康保縣、沽源縣、尚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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