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解決“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問題,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文件的通知》(京發[2002]18號)的精神,在深入實施以“促就業、接保險、保生活”為主題的再就業援助行動的基礎上,建立“4050”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援助制度,使他們能夠隨時得到有效幫助,盡快實現再就業。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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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逐步在全市建立“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援助制度。再就業援助制度依托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以“4050”就業困難人員為對象,通過充分發揮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的作用,全方位、多層次、經常性地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崗位推薦、職業指導、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咨詢、就業優惠政策辦理、就業托底安置以及其它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等各項援助措施,幫助“4050”就業困難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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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050”就業困難人員是指:男50歲及以上、女40歲及以上,有勞動能力,愿意從事本人力所能及工作的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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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登記。社保所在實施失業人員動態管理的過程中,每月向申請再就業援助或達到“4050”就業困難人員標準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發放《“4050”就業困難人員基本情況調查表》,確認其接受再就業援助的意愿并掌握基本情況,實施專項管理和服務。社保所為申請再就業援助的“4050”就業困難人員登記造冊、建立再就業援助個人臺帳(樣本附后),實行綜合職業素質測評,制訂再就業援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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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就業援助應按照“立足日常、突出個性、循序漸進”的原則實行。涉及的主要項目有: (一)開展日常援助活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政策培訓或職業指導;向“4050”就業困難人員推薦兩次就業崗位;對有培訓要求的“4050”就業困難人員提供一次免費技能培訓。 (二)實施重點援助項目。在日常援助活動的基礎上,根據“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實際情況,設計并實施針對個人就業難點的援助組合方案,在一定時期內循序漸進地向“4050”就業困難人員提供“一對一”職業指導、求職技巧和短期職業經歷訓練、崗位推薦、職業培訓等多層次服務,幫助“4050”就業困難人員逐步提高就業能力。 (三)進行就業“托底”安置。凡經過3個月的日常和重點援助,推薦就業崗位達到5次以上仍未再就業,經職業素質測評確屬就業困難且符合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4050”就業困難人員,社保所可根據本人意愿安排進入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進行“托底”安置。需要進行就業“托底”安置的“4050”就業困難人員應填寫《“4050”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托底”安置申請認定表》(表樣附后),由社保所委托社區居委會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社保所將以下材料報區縣勞動和保障局確認后,方可安排進入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 1、《“4050”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托底”安置申請認定表》; 2、再就業援助個人臺帳; 3、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核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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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實施再就業援助項目,應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一)建立承諾服務制度。社保所與“4050”就業困難人員就再就業援助事項協商一致后,雙方應簽訂“4050”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援助協議書》(樣本附后),承諾所提供援助的內容、方式、次數、期限和所達到的效果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責任,以保證各項措施能夠落實到位。 (二)試行“就業助理”服務制度。結合重點援助項目的實施,社保所應為“4050”就業困難人員指定就業助理員。就業助理員采取跟蹤服務的方式,每月至少與“4050”就業困難人員聯系2次,隨時掌握“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動態,在個人臺帳中記載享受就業援助經歷和效果,幫助“4050”就業困難人員分析困難原因,根據個人實際情況設計就業援助方案,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詢、職業指導、培訓及崗位信息提供、就業后跟蹤指導等服務,促進“4050”就業困難人員盡快實現就業。 (三)建立就業服務協作運行制度。社保所與市、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社會各類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培訓學校、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等簽訂《就業服務協作協議》,形成就業服務協作網絡。社保所負責搜集“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信息,并以此向各類就業服務機構提出服務要求;各類就業服務機構定期向社保所發送有針對性的服務信息,提供相關服務。同時,社保所建立空崗報告制度和培訓需求反饋制度。用人單位將用人或培訓需求及時向所在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備案登記,社保所在優先推薦本地“4050”就業困難人員后,可根據《就業服務協作協議》的約定,將有效信息提供給各類就業服務機構使用。 (四)建立公益性就業項目征集制度。向社會公開征集適合“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就業項目,借助社會力量,引入社會資金,幫助“4050”就業困難人員實現再就業。公益性就業崗位充足的街道(鄉鎮)或區縣可在滿足本地區“4050”就業困難人員需要的前提下,向其它街道(鄉鎮)或區縣的“4050”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崗位援助。 (五)開辟就業服務熱線。社保所向本地區公布一條就業服務熱線電話,隨時解決“4050”就業困難人員遇到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崗位。培訓項目等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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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戶分離的“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援助原則上由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通過靈活的方式“4050”就業困難人員提出就近享受再就業援助的要求,其戶口所在地社保所應向居住地社保所提出異地再就業援助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由居住地社保所提供就業服務信息,戶口所在地社保所負責或委托居住地社保所組織安排“4050”就業困難人員享受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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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的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本地區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的組織指導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地區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的實施方案,組織并督促社保所和各類就業服務機構貫徹落實。同時,將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的進展情況,“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再就業率納入年度再就業工作考核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人,確保再就業援助制度能夠盡快建立。 (二)進一步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繼續加強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宣傳,積極推行再就業優惠證制度,加大優惠政策落實力度。盡快完善和落實再就業優惠政策的定期檢查制度、協商通氣制度、社會舉報制度,對應該兌現而不予兌現再就業優惠政策和再就業援助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切實把各項再就業優惠政策和再就業援助落實到基層,落實“4050”就業困難人員身上。 (三)擴大宣傳,使再就業援助制度家喻戶曉。各地區要結合再就業宣傳工作,將再就業援助的主要內容和形式等以社區公告、上街宣傳、發放《援助信》、入戶走訪等多種途徑,介紹給“4050”就業困難人員,使他們能夠主動接受再就業援助。 (四)加強基礎管理工作。結合失業人員動態管理,強化“4050”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援助個人臺帳的記載,通過跟蹤調查,掌握“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動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4050”就業困難人員數據庫,提高管理服務效率。 (五)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的作用。結合社區居委會的職責,在社區居委會指定專人協助社保所跟蹤掌握“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基本情況,反饋服務需求,并在社保所的指導下,做好“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援助和宣傳解釋工作。 (六)社保所公示民政、房管、醫療、文教等部門的業務聯系信息,指導在實施再就業援助過程中,面臨生活、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困難的“4050”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享受優惠政策申請,以解除后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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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及時掌握再就業援助制度的實施情況,填寫《北京市“4050”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援助制度實施情況季報》(表樣附后),并于每季度第1個月的10日前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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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文自2003年2月15日起執行。進入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的“4050”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標準和程序依照本文執行,《關于建立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安置下崗職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勞社就[1999]35號)涉及的就業特困人員認定標準和程序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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