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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企業主管局(公司)和直屬單位: 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4〕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的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市政府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現將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以下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市區(二類):550元/月(原500元/月) 新沂市、銅山縣、豐縣、沛縣(三類):480元/月(原440元/月) 邳州市、睢寧縣(四類):400元/月(原36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二類:4.6元/小時 (原4.2元/小時) 三類:4.1元/小時 (原3.7元/小時) 四類:3.4元/小時 (原3.1元/小時) 二、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三、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用法定形成保護低收入者基本生活的一項制度,我市各用人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對最低工資標準必須依法執行。凡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勞動者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或舉報,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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