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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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豫政〔2006〕23號)和《河南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若干意見》(豫勞社醫療〔200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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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下,遵循“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范圍,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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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我市境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我市以外注冊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下稱異地注冊)企業,特別是各類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建設施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石油加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制造企業、金屬冶煉企業等(以下稱用人單位),都必須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 地處鄉鎮的采礦、建材、冶煉、化工等使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企業、雇用農民工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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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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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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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整體辦理各項手續。 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異地注冊的用人單位,未在注冊地為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須在我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醫療保險手續,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在注冊地參加醫療保險的應提供參加醫療保險的相關證明材料,在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農民工因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注冊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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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登記參保時須提供:《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1寸照片1張,人員花名冊,并填寫參保申請表等。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審核參保人員資格,做好申報登記工作,建立完整的人員基礎檔案資料,做好繳費記錄。為每一個參保人員設立終身不變的醫療保險號碼,制發有關證、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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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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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農民工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5%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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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所繳醫療保險費全部劃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住院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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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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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可以按年、季、月繳納,也可以按合同期、工期一次性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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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本辦法實施后的30日內,新建單位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新雇用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的30內為其辦理醫療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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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拖欠醫療保險費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發放催繳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或參保后沒有按時足額繳費,造成農民工不能正常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由此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我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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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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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農民工,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享受本辦法制定的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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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統籌基金建立起付標準(起付線)和最高支付限額(封頂線)。起付標準為三級醫院800元、二級醫院500元、一級醫院400元,醫保自然年度內第二次以后住院,起付標準在第一次基礎上降低50%。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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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一) 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的50%以下(含50%),在市直定點醫院住院的個人支付20%;在鄉鎮衛生院住院的,個人支付17%。 (二) 最高支付限額50%至最高支付限額以內,在市直定點醫院住院的個人支付15%;在鄉鎮衛生院住院的,個人支付15%。 (三) 特殊治療先自付20%。 (四) 經批準轉外地治療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醫藥費用,其個人支付比例均在以上規定的基礎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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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超出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可通過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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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農民工的門診費用由個人負擔。住院費用中應由統籌基金支付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院直接結算。農民工就醫時所發生的費用未列入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范圍的,不能從統籌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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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農民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醫療保險待遇至繳費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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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患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可以辦理異地就醫手續,繳費期滿后解除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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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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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農民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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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一并繳納。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按每人每年80元的標準籌集,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費由單位負擔,也可由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費必須在每年1月份由用人單位一次性足額繳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方能享受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待遇。新參保的,參保時一次性繳納當年的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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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年度內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封頂線2萬元至15萬元(含15萬元)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為90%,個人負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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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醫療保險關系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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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農民工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的,應隨用人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歷年農民工與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的差額后,原有實際交費年限可連續計算。農民進城從事個體經營的,應按照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辦法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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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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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農民工籌集的醫療保險費單獨列帳,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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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隨著我市職工工資收入水平和醫療消費水平的變化,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依據統籌基金收支情況,適時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繳費和待遇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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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其他管理與監督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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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醫療保險服務與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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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農民工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院管理制度。參保的農民工應在定點醫院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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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定點醫院和定點藥店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主要服務內容以及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費用結算辦法等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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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及其參保農民工有轉借涂改醫療保險證件、涂改處方和費用單據、虛報冒領醫療費等弄虛作假行為的,除追回全部費用外,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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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農民工參保時,應提供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的體檢證明。對已經患病不能就業的人員,不再將其納入本醫療保險范圍,可通過其他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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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其他醫療保險管理參照濟政〔1999〕84號和濟政〔2002〕54號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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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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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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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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