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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請示》(浙勞仲[1991]30號)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勞動合同起算時間的確認問題,按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暫行規定》中關于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應從勞動關系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計算。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則從合同生效日期起計算。 二、關于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問題,它應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后1天的24時為準;如果有工作任務而超過最后1天24時的,應以完成工作任務的時間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