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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市屬企業各主管部門,各有關企業: 為了做好2005年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以下簡稱工效掛鉤)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關于做好2005年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工作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5〕105號)精神,各地要繼續做好工效掛鉤工作,指導、督促企業完善工資增長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的機制,使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增長與經濟效益增長保持合理關系。 二、凡符合條件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企業),其2005年工效掛鉤基數和清算由同級勞動保障局和財政局共同核定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原市屬企業工效掛鉤基數和清算仍由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核定)。 稅務機關年終按“兩低于”和實際發放原則審核后,企業可按規定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實行工效掛鉤企業的工資基數和利潤基數原則上以上年工效掛鉤清算實績數為基數。對2004年清算利潤與審計利潤有差異的,取上述兩者中利潤較大數,作為2005年核定企業利潤基數。 四、工效掛鉤企業原則上實行增人不增資,減人不減資。對當年分配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和國家安排的人員,當年發生的工資額按實單列,次年調整工效掛鉤基數。 五、要加強對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總額的管理。企業按核定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總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六、市屬企業的工效掛鉤工作安排如下:市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單位的工效掛鉤基數和清算,先報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核定。其他市屬企業的工效掛鉤基數和清算直接報市勞動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核定(其中有主管部門的企業先報經主管部門同意)。市屬工效掛鉤企業請于2005年9月30日前上報《2005年企業工效掛鉤基數核定表》(見附件1)。 七、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稅務部門參照本通知的有關精神,并結合當地實際,嚴格執行工效掛鉤政策,切實做好2005年企業工效掛鉤工作。 附件: 1.《2005年企業工效掛鉤基數核定表》 2.《2005年工效掛鉤企業工資總額清算表》 寧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寧波市財政局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