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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精神,落實勞動保障部下發的《關于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9號)和江蘇省勞動保障廳對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提出的要求,現就我市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施工的企業,均應為其使用的全部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 二、根據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工期短,使用農民工流動性大的特點,為方便建筑施工企業,確保全部農民工得到工傷保險保障,工傷保險費按照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繳納。具體比例如下:房屋建筑、裝修施工工程按照工程造價的0.12%征收,市政工程、設備安裝施工工程按照工程造價的0.06%征收。工傷保險費按照施工合同總造價和規定的比例計征,一次性繳清。 三、外地注冊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我市市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期間,應當向本市工傷保險經辦部門提交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人員清單。未提供參保人員清單或未為其全部用工辦理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均按本通知精神參加我市工傷保險。 四、建筑施工企業應主動申報社會保險,在施工合同簽定之日起十天內,攜帶施工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到市工傷保險服務中心辦理參保備案手續。 五、不主動申報、辦理工傷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據建設主管部門或稅務管理部門的相關數據,核定企業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可按社會保險費征收的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2006年9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業未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于2007年7月1日前主動申報繳費,逾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六、建筑施工企業自申報、辦理工傷保險參保備案手續起,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全部待遇;未申報、辦理的,已征保險費將作為社會統籌,工傷職工的待遇由企業全額承擔。 七、對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費有異議的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有關規定,可依法提出行政復議。 八、農民工工傷的認定、鑒定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工傷待遇涉及本人工資的,按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在職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執行。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農民工,以及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可以選擇定期享受待遇或一次性享受定期待遇;一經選擇,不得更改。自愿一次性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與用人單位簽定協議,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終止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標準按照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蘇勞社醫〔2005〕6號)第二十四條 的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