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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各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工傷認定工作效率,逐步實現工傷認定電子網絡化管理,現就規范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單位工傷認定申請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用人單位可以填報延長申請時限審批表,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后,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超過90日。 二、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有關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用人單位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無異議,但已超出用人單位申請時限的,經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簽字同意后,用人單位應代為其提交申請材料。 四、用人單位對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無異議的,應在工傷認定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同時提交包括工傷事故報告在內的其他材料。 五、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統一為a4紙大小,不屬于a4紙大小的,應將材料粘貼至a4紙上面。 六、申請材料應按以下先后順序裝訂成冊: 1. 工傷認定申請表; 2. 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 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4. 受傷害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5. 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6. 工傷事故報告; 7. 證人證言; 8.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七、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或代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同時提供申請材料匯總表及電子版。 八、規范工傷認定申請程序及材料格式,是工傷認定信息化建設的基礎。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此次工傷認定申請規范管理工作,要根據本通知要求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工傷認定申請工作流程和制度規范,指定專人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并配備工傷認定專用計算機、打印機等設備,為規范工傷認定申請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切實提高工傷認定工作效率。 九、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