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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統籌各單位: 為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2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1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并報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02年7月1日起,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范圍為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 二、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26元,增加后月養老金仍未達到300元的,再增加10元,增加10元后高出300元的按300元計發養老金。 三、在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增加養老金的基礎上,以下退休人員再分別每月按下述標準增加養老金。 1.1949年10月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不含已按《河南省勞動廳、財政廳關于調整企業離休人員離休金辦法的通知》〈豫勞險[1996]7號〉平衡過待遇的人員)增加到70元(按第二條增加26元后,再增加44元,即增加到70元。以下類同)。 1949年10月1日至1953 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員增加到40元。 2.企業軍隊轉業干部根據轉業時在部隊的職別增加養老金,師、團級增加到70元,營級以下增加到50元。 3.由政府人事(職改)、勞動部門批準組建的各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為副高級以上職稱(含高級技師)以及職稱制度改革前具有工程師技術職稱,并被聘任在企業技術管理崗位上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增加到60元。 4.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增加到50元。 同時符合以上多項條件者,只能就高選擇一項執行。 四、企業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1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五、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予以適當補助,不足部分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養老保險基金沒有結余的市、縣,當地政府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解決。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六、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盡快將增加的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要繼續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本通知內容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