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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委、辦、局(公司、集團),中央、省駐沈單位: 為妥善解決我市集體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問題,根據市政府辦公廳《關于研究解決破產、困難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問題的會議紀要》(2006年第139號)精神,現就市級統籌范圍內集體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統籌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01年8月31日實施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前集體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辦法 1.按照《沈陽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統籌管理暫行辦法》(沈勞社發[2002]47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統籌,按上年度市職工平均工資5.6%的比例,一次性繳納10年的住院統籌醫療保險費和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 2.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同級財政承擔30%,破產企業、主管部門承擔40%,其余30%部分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后可緩繳。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由破產企業(或主管部門)和退休人員各承擔50%。 3.市屬破產企業退休人員辦理參保的相關審批、核定及信息變更等手續,應由原破產操作部門或資產接收單位負責;因機構變動原破產操作部門撒并的,由并入部門負責;區屬破產企業由區政府指定責任部門負責。 二、未參保集體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保辦法 1.集體困難企業每年由財政、勞動等有關部門進行認定核準。經認定核準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同時參加大額補助醫療保險。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由企業(或主管部門)和退休人員各承擔50%。 2.市屬及市轉屬困難企業2006年辦理參保手續前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其參保資金由市財政承擔30%,企業、主管部門承擔40%,其余30%部分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后可緩繳。 3.區屬困難企業2006年辦理參保手續前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統籌,其參保資金由區財政承擔30%,企業、主管部門承擔40%,其余30%部分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后可緩繳。 4.集體困難企業參保每年核定、繳費,也可一次性為退休人員躉繳10年的住院統籌醫療保險費和大額補助醫療保險費。 三、集體破產、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申請財政補助及參保程序,原則上按照《關于破產、困難企業退休職工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統籌享受財政補助及參保程序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沈財社[2005]361號)操作。 四、各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責任制,加強領導,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密切配合,確保年內基本上解決集體破產、困難企業參保問題。單獨統籌區、縣(市)要參照本通知精神,研究解決破產、困難企業參保問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