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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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均應當按照屬地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生育保險,按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是否參加生育保險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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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生育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生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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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生育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情況,實行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或生育保險和養老保險統一參保、統一征收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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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生育保險費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繳費比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確定,并根據費用支出情況適時調整,但最高不得超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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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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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原則上以市(州)為統籌單位,執行統一政策、標準和待遇。統一管理條件不成熟的市(州),可以實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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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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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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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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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育津貼按照本人生育前12個月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除以365再乘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天數計算。生育津貼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產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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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費。
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因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的支付范圍參照《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四川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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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女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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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協議醫療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具有生育醫療、母嬰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資質的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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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結算。
生育醫療費結算標準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按照醫院等級、順產、剖宮產的平均醫療費水平確定,實行定額結算。
計劃生育手術費的結算標準按照省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執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定額結算。
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屬非城鎮戶籍人口或城鎮無業人員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按照本條規定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給予一次性生育醫療費補助,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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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布撤銷、解散或破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清償欠繳的生育保險費。對用人單位出現上述情況之日起280天內生育的女職工,其生育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和支付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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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暫時未按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導致職工不能在生育保險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及當地有關政策支付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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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病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時,需要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出具有關證明的,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應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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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申請,確定審核辦理程序,并向社會公布,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按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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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以及沒有按照本辦法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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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損失的生育保險基金,并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生育醫療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或偽造病歷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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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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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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