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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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公務員培訓工作,提高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素質,根據國家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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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各級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部門、單位及其公務員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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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公務員培訓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 以能力建設為重點,貫徹“理論聯系實際,學用一致,按需施教,講求實效,改革創新”的原則,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實施分級分類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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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市公務員培訓實行積分制登記管理,公務員應按年度修滿規定的積分。公務員培訓積分制管理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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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培訓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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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年度考核專項培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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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初任培訓是指對新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進行公共行政管理基本能力和素質方面的培訓。初任培訓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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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任職培訓是指對晉升職務的公務員按照相應職位能力和素質要求而進行的培訓。任職培訓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后1年內完成。任職培訓時間按國家和省、市的規定執行。 調入各級機關擔任處級領導或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參照本規定接受相應職位任職培訓。擔任處級以上職務的公務員,應在五年內接受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 后備領導人員的培訓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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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門業務培訓是指根據專項工作需要對公務員從事專項工作必備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專門業務知識培訓時間、方式、內容以及學分要求由各級機關的工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并報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備案。組織跨部門的專門業務知識培訓需報主管部門審批。專門業務培訓學分計入公務員培訓總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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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更新知識培訓是指對公務員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以采取不脫產方式為主、半脫產或全脫產方式為輔進行。更新知識培訓包含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由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統一布置和組織的公共必修課培訓和公務員個人根據自身發展需要自主選擇的選修課培訓(以下簡稱自選培訓)兩部份。自選培訓由公務員個人根據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提供的公務員自選培訓課程菜單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指導建議,結合個人自身需要確定自選培訓的時間、方法和內容。公務員每年需完成更新知識培訓規定的公共必修課培訓積分和自選培訓學習積分,其中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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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公務員由所在單位安排參加上級機關或行業組織的各類培訓班學習,可根據所參加的時間、內容折算學分并計入公務員培訓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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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年度考核專項培訓是指對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尚未達到辭退條件的公務員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行為規范等方面內容的培訓。年度考核專項培訓一般實行脫產集中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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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經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批準,對組織、人事部門在同一周期內組織的相同類型、相同科目的培訓,在公務員培訓中予以認可或免修;其培訓時間、學分可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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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訓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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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公務員培訓內容按照貼近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實踐、貼近本市中心工作、貼近公務員的工作特點和具體需要的總體要求,結合公務員職位能力要求和職業發展需要設置,突出針對性、適用性和創新要求。 公務員培訓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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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公務員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設公共必修課,內容主要包括政治和業務知識兩方面。 初任培訓內容主要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知識和技能;公務員的職業道德、行為規范和反腐倡廉教育等,重點提高公務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務能力、學習能力和調查研究能力等。 任職培訓內容主要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公共行政管理理論,行政決策理論,領導科學與方法,依法行政等知識和反腐倡廉教育,重點提高晉升領導職務公務員的政治鑒別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務能力、創新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統籌協調能力等。 公務員初任培訓和任職培訓的教學大綱由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培訓所需教材由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組織編寫或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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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專門業務培訓設專業必修課和選修課。專業必修課是根據相關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設置的專業科目,應包含公務員從事相關業務工作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內容。專業選修課是根據公務員的職位需要設置的,與職位工作具有關聯性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課程。 專門業務培訓教學大綱和培訓所需教材由市直各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部門組織編寫或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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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更新知識培訓設公共必修課和選修課。公共必修課是根據公務員隊伍素質、能力要求所必需具備的新知識、新技能培訓。培訓內容和課程設置由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而確定。 選修課是為拓展、提高公務員知識和技能,由公務員自主選擇的新知識、新信息、新科技等培訓。培訓課程由公務員在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提供的自選培訓綱目中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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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年度考核專項培訓課程設必修課,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教育為必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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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培訓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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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公務員培訓實行培訓與使用相結合的機制。 各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對公務員參加培訓情況、學習成績進行評估,并把評估結果作為公務員考核、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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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內應當完成初任培訓,錄用單位應當保障其參加初任培訓。 新錄用公務員非組織原因不參加或試用期滿未能取得規定培訓積分的,試用期滿視其試用期不合格而取消錄用。錄用單位有義務告知和安排新錄用公務員按期完成初任培訓,不履行此義務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視情形責令限期改正或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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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未經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在任職后1年內仍未完成任職培訓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視情形分別對所在單位或個人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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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從事專門業務工作的公務員,應當在到崗一年內參加市政府相關工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專門業務培訓;未經專門業務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從事專門業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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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未能按要求完成每年度更新知識公共必修課培訓和自選培訓的規定學分積分或無故不參加培訓者,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連續兩年未能按規定積分要求完成更新知識培訓者,第二年年度考核暫不定等次,須待補修完規定的學習積分后才予以評定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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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但尚未達到辭退條件的公務員(嚴重致傷或嚴重疾病正在治療的和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除外)都應當參加年度考核專項培訓。對培訓不合格或拒不參加培訓的,培訓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評為稱職以上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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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鼓勵公務員在職參加本科(學士)以上層次學歷(學位)學習和教育。公務員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的學習費用采取政府、單位和個人多元投入的辦法解決。 公務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職參加本科(學士)以上學歷(學位)層次學習進修的,可申請使用每年累計7天的公務員更新知識自選培訓學習時間作為學習假,并視同完成當年更新知識自選培訓時間及積分。公務員參加在職學習取得本科(學士)以上學歷(學位)當年,可一次性折算相應的培訓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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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對連續兩年未能按本規定組織完成各職級公務員培訓任務的部門、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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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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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中共廣州市委黨校(廣州行政學院)、廣州市人才培訓中心及各區(縣級市)委黨校(行政學校)、干部培訓中心是我市國家公務員培訓的主要基地,按分級分類培訓的原則,分別承擔我市公務員的培訓任務。 中共廣州市委黨校(廣州行政學院)負責制定我市處級公務員任職培訓和后備領導干部培訓的教學計劃,并承擔培訓的教學與管理工作。 廣州市人才培訓中心負責制定我市晉升科級公務員任職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的教學計劃;承擔我市市直單位科級公務員任職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的教學與管理工作。 各區(縣級市)委黨校(行政學校)、干部培訓中心承擔本區(縣級市)晉升科級公務員任職培訓、公務員初任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專門業務培訓的教學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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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培訓機構,經向市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并確認資格后,可參與開發和承擔公務員培訓項目: (一)有健全的公務員培訓組織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承擔公務員培訓的專職管理人員、專門場所和教學設施; (三)具備與公務員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師資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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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各類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的施教機構,應接受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并按照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計劃實施教學,開展教學研究和培訓效果評估。承擔公務員培訓課程的師資實行持證上崗和競爭執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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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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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市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公務員培訓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管理權限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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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為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市委組織部負責綜合管理正處級以上公務員的任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和局級后備領導干部的培訓;市人事局負責綜合管理公務員的初任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年度考核專項培訓和副處級以下公務員的任職培訓,其中如涉及正處級以上公務員的更新知識培訓和專門業務培訓需報市委組織部審批或備案。 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規章和政策; (二)擬定并組織實施全市公務員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審核各部門擬定的培訓規劃、實施意見、教學計劃; (四)組織編寫并審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務員培訓有關教材; (五)對公務員培訓施教機構進行資格審定,并按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業務指導; (六)組織培訓需求調查、信息交流、理論研究、質量評估、培訓管理者培訓和師資培訓; (七)指導、檢查全市各級公務員培訓工作,協調各部門的關系,總結推廣經驗; (八)組織全市公務員公共必修課培訓; (九)組織境內外公務員培訓的交流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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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區、縣級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為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和政府人事局,其管理分工可參照第三十條由區、縣級市自行設定。 區、縣級市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公務員培訓的規章、政策和規劃,制定本地區的培訓計劃; (二)組織實施本地區公務員培訓; (三)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公務員專業課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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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市直各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本部門(系統)公務員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決定本部門(系統)公務員專門業務必修課、選修課的培訓科目,組織實施本部門(系統)公務員專門業務必修課、選修課培訓; (三)鼓勵和指導本部門(系統)公務員有計劃開展自選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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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公務員培訓實施培訓登記和電子檔案管理制度。 本市公務員培訓統一使用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制作的《公務員培訓證書》,同時相應建立培訓電子檔案進行信息管理。《公務員培訓證書》是公務員參加各類培訓和培訓成績的有效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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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公務員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由同級公務員培訓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專項經費主要包括市直機關公務員參加全市統一開展的初任培訓、任職培訓、更新知識培訓、年度考核專項培訓等指令性培訓經費以及鼓勵公務員參加在職學歷(學位)學習教育補助經費。 公務員參加由各部門、各行業組織的與本職工作領域相關的專門業務知識培訓,培訓經費由各單位在職工教育經費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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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按規定參加培訓學習期間,其工資和各項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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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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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頒行后,國家對公務員培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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