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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各市(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部、委、辦、局、資產經營公司(集團)、各有關單位:
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險[2004]2號)第五條第五項中“離休人員喪葬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和供養直系親屬定期救濟費標準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準執行”的規定和無錫市民政局層轉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錫民優 [2005]105號)的規定,從2004年10月1日起,將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后的一次性撫恤金(費)標準由10個月工資調整為20個月工資,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