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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近年來,隨著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盡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含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殘,經市以上勞動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本人申請,經省轄市或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辦理退職。退職生活費按現行職工因病退休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退職生活費和統籌項目內生活物價補貼。 二、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及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再就業后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達到因病、非因工致殘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退休。 三、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前在企業工作期間,所從事的特殊工種崗位累計工作年限,已達到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業或到個體工商戶就業及從事自由職業的,在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職工特殊工種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可以辦理退休。 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繳費年限滿15年時可辦理退休。繼續繳費期間不得以躉繳及一次性追補繳方式使繳費年限增加到15年而辦理退休。 五、2004年1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辦理退休。 六、實行職工個人繳費制度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間因占地招用(經地方政府批準)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按規定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可按城鎮自由職業者的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待繳費年限滿15年時,即可申請辦理退休。 七、從未參保的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保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其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的連續工齡與參保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八、經同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后,其職工在5年過渡期間因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的,其基本養老金的計算,先按過渡辦法計算后,再按規定相應減發基本養老金。 九、本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