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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臺州市建筑業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2004-01-18 市建設規劃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臺政辦發〔2004〕10號    浙江省臺州市
批準文件: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建設規劃局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擬訂的《臺州市建筑業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臺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內容: 為規范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人工工資問題,保障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3〕94號)、《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48號)及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建設廳《關于切實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建立欠薪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見》(浙勞社監〔2003〕232號)精神,給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欠薪保障額度和保障范圍
(一)以工程項目為單位時,欠薪保障額度為工程合同造價或中標價的2%,一般不超過30萬元。其欠薪保障范圍為本工程項目。
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記錄期間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額度為工程合同價或中標價的3%,一般不超過50萬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設黑名單記錄的企業,記錄期間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額度為工程合同價或中標價的4%,一般不超過70萬元。
(二)以企業為單位時,欠薪保障額度為50萬元。其欠薪保障范圍為工程所在工地的縣(市、區)行政區域范圍內本企業承建的所有工程項目。
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記錄期間其欠薪保障額度增加至70萬元;因欠薪被列入工程建設黑名單記錄的企業,記錄期間其欠薪保障額度增加至90萬元。
(三)建筑業企業可以自行選擇以工程項目為單位或以企業為單位辦理欠薪保障手續。
二、欠薪保障方式
(一)現金保障方式。即建筑業企業按照規定將欠薪保障金存入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專門設立的欠薪保障金銀行專戶,專項用于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的人工工資,為便于有關部門從速從快處理拖欠人工工資問題,對一般的建筑業企業均要求采用現金保障方式。
(二)擔保保障方式。即建筑業企業采用經建設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并在臺州市內注冊的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的保函、保證保險函、擔保公司擔保書等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欠薪支付擔保,專項用于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的人工工資。欠薪支付擔保保函以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受益人。為發揮建筑業企業自主解決拖欠人工工資的積極性,對信用良好、近年無拖欠人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允許采用擔保保障方式,具體采用擔保保障方式的建筑業企業名單由市、縣(市、區)建設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享受擔保保障方式的建筑業企業如被發現有拖欠人工工資行為的,選擇以工程項目為單位進行欠薪保障的建筑業企業,其新承接工程的欠薪保障方式必須改為現金保障方式;選擇以企業為單位進行欠薪保障的建筑業企業,其欠薪保障方式必須立即改為現金保障方式。
三、欠薪保障手續和期限
(一)建筑業企業應在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在業主辦理施工許可證前,辦妥欠薪保障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時,建筑業企業應提供欠薪保障金交納證明或欠薪擔保保函(包括保證保險函、擔保書)。
(二)以工程項目為單位的欠薪保障(包括現金保障和擔保保障)正常終止時間應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6個月后。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6個月后,建筑業企業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收回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擔保保函的申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核實無欠薪糾紛問題,并簽署意見后返回建筑業企業。
(三)以企業為單位的欠薪保障期限為3年。欠薪保障期滿前1個月內,企業應申請并辦妥下一期欠薪保障手續。若企業欲退出某一縣(市、區)建筑市場的,則該企業辦理的最后一期欠薪保障正常終止時間應在該縣(市、區)的所有承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6個月后。所有承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備案6個月后,建筑業企業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收回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擔保保函的申請,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核實無欠薪糾紛問題,并簽署意見后返回建筑業企業。
四、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擔保保函的使用和管理
(一)欠薪保障金銀行專戶由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和管理。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盡快建立和完善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擔保保函的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專款專用。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擔保保函的使用和返回,必須經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簽署意見。
(二)全面落實建筑業企業欠薪保障責任。將欠薪保障責任的有關內容列入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書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施工許可證時,應與建筑業企業簽訂包含欠薪保障責任內容的工程施工安全生產責任書。
(三)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工工資糾紛,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核實,確屬建筑業企業責任的,且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處理后,建筑業企業仍不及時支付人工工資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可動用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擔保保函,用于支付所拖欠的人工工資。為建筑業企業提供欠薪擔保的機構,接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履行人工工資支付擔保要求后,應無條件立即將相應資金劃入欠薪保障金銀行專戶。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擔保保函被動用后,建筑業企業應在一個月內補足至原欠薪保障額度等額的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擔保保函。
五、規范企業用工制度
(一)各建筑業企業要切實把好用人關。建筑業企業與其所有員工(包括民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中內容不明確引起糾紛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核定。
(二)各建筑業企業要切實把好勞務分包關。建筑業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與所有勞務分包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未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內容不明確引起糾紛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核定。
六、加大建筑業行業管理力度
(一)建筑業企業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欠薪保障手續的,對未開工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已開工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停止施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可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承接業務資格(投標資格)3—12個月、降低或吊銷資質(資格)、清退等處理。
(二)欠薪保障金或欠薪擔保保函被動用后,建筑業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停止施工;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可給予通報批評、停止承接業務資格(投標資格)3—12個月、降低或吊銷資質(資格)、清退等處理。
(三)建筑業企業惡意拖欠人工工資、拒絕接受監管人員詢問調查或因人工工資糾紛造成民工集體上訪、斗毆事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可提請人民法院凍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銀行帳戶,提請公安部門對其責任人員實行治安拘留;同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停止該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接業務資格(投標資格)6—12個月,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給予降級、吊銷資質(資格)、清退等處理。
(四)業主規避施工許可手續、擅自動工建設或業主拖欠工程款、低于成本價發包,導致建筑業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除追究業主的法律責任外,還應追究業主對人工工資支付的連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可提請人民法院凍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銀行帳戶,提請公安部門對其責任人實行治安拘留。
(五)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人工工資糾紛,引起投訴,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核實,確屬建筑業企業責任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保障部門處理后,建筑業企業仍不及時支付人工工資引起重復投訴或導致動用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擔保保函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設黑名單記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可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施工、停止承接業務資格(投標資格)3—12個月、降低或吊銷資質(資格)、清退等處理。
(六)建筑業企業未依法與其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中內容不明確引起糾紛,經核實確屬聘用單位責任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建筑業總承包和專業承包企業未依法與勞務分包單位和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或勞務分包合同中內容不明確引起糾紛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設不良行為記錄;建筑業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又不執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結果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列入工程建設黑名單記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可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施工、停止承接業務資格(投標資格)3—12個月、降低或吊銷資質(資格)、清退等處理。
(七)建筑業企業和個人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凡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通報批評及以上處理的,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列入工程建設不良行為和黑名單記錄,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七、加強勞動保障監管力度
(一)對違反《浙江省企業工資支付管理辦法》(省政府令148號),《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省政府令154號)和《浙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的建筑業企業,勞動保障部門將根據不同情況,追究建筑業企業下列法律責任:
1、企業制定的工資支付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企業偽造、變造、隱匿、銷毀工資支付記錄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3、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和相當于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并可責令支付相當于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總和1至5倍的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未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企業在限定的期限內拒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的,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4、企業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對企業處每人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企業拒不辦理招用工人錄用登記備案手續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加強對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的監督管理,防止工資拖欠克扣發生。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機制,發現建筑業企業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未建立招工錄用登記備案制度、未建立考勤和工帳核對制度、未實行工資先行支付和工資直接發放到員工制度的,要責令限期整改,如不及時改正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建筑業企業和個人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勞動保障部門發現、處理后,應及時將其違法行為情況和處理結果移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本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作進一步處理,并將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違法行為列入工程建設不良行為和黑名單記錄,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
八、欠薪保障激勵政策
對歷年(一般應為三年以上)無拖欠人工工資行為的建筑業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給予通報表揚,并給予其免交欠薪保障金和欠薪擔保保函的獎勵。建筑業企業獲獎后,如被發現有拖欠人工工資行為的,則應立即取消獎勵,且該企業的所有在建工程應補辦欠薪保障手續。
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開工但目前還在建的工程,應補辦欠薪保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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