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中若干具體操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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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界定問題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因用人單位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因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八)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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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失業保險待遇享受期限問題 繳費時間1年以上的,1年以上的部分,每滿8個月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超過4個月(含4個月)不滿8個月的,按照8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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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問題 (一)事業單位(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及其固定職工從1999年1月1日起參加失業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其固定職工參保前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二)轉業軍官(含自謀職業未發月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就業后,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憑人事或者民政部門的相關證明,其軍齡(含國家規定待分配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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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醫療補助金問題 (一)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大病醫療保險的,不再享受住院醫療費補助。 (二)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內或者享受待遇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夫妻雙方有一方失業的,失業一方可以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補助;夫妻雙方均失業的,可以同時領取相當于本人3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補助。失業人員應當在孩子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失業證及計劃生育證明、子女出生證明等材料,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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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問題 (一)農民合同制職工一次性生活補助的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不包括醫療等補助金)總額的40%確定,并報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二)農民合同制職工戶籍轉為城鎮后失業的,其享受待遇期限應分段計算并相加。即其戶籍轉為城鎮前,按不低于相同繳費時間的城鎮職工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限的40%計算,余數不滿1個月的,按照1個月計算;戶籍轉為城鎮后,從本人繳納失業保險費之月起,按城鎮職工規定計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三)農民合同制職工戶籍轉為城鎮后失業的,應按照城鎮失業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其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并可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和促進再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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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于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問題 (一)對超出《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期限登記的失業人員,按下列規定處理: 1.無正當理由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2.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參加社會保險等產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期間,暫緩辦理失業登記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待勞動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審理終結后60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或者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3.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二)2003年12月31日前辦理失業登記的,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仍按原規定確定;2004年1月1日后辦理失業登記的,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按照《條例》規定確定。 (三)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不到經辦機構接受失業狀態確認和就業指導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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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于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問題 (一)用人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遷或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其在轉出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 (二)失業人員失業后需要跨統籌地區轉遷失業保險關系的,經辦機構應將其享受剩余失業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同失業保險關系一并劃轉至遷入地,并及時通知失業人員到遷入地繼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省內跨統籌地區轉遷的,全額劃轉失業人員應繼續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缡 ⒆灾螀^、直轄市轉遷的,按失業人員應繼續享受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0%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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