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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勞動保障局: 近年來,部分已參加你市企業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陸續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單位。事業單位轉制文件中一般都規定“改為企業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待遇標準不變。”為此,我們不斷接到反映,對改為企業前原離退休待遇標準存有異議。經研究,現就解決此類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凡屬于省政府下文轉制為企業,并且明確規定“改為企業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離退休待遇保持不變”的事業單位,轉制前已經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其離退休人員按轉制前單位性質,重新核定離退休待遇,自按轉制政策規定納入你市企業養老保險之月起,屬于統籌內的項目,由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支付。 二、凡未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轉制單位,其離退休人員待遇,按國家和省對其轉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轉制單位中原有事業費的改企單位,離退休費用支付渠道仍按國家和省對其轉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執行本通知意見時,要嚴格區分轉制單位屬性,嚴格核準離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性質、經費情況及離退休人員待遇標準。不準隨意擴大范圍、不準擅自調整標準、不準將統籌外項目納入統籌基金支付。 上述問題,如國家和省今后有新的規定的,按國家和省政府規定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省廳報告。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