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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和規范失業保險費征繳工作,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組織和領導 用人單位申報繳納失業保險費工作難度大,涉及面廣,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把申報工作做實、做細。各用人單位要按規定及時主動申報參保人數、繳費基數,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積極督促所屬單位做好此項工作,切實維護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申報時間 用人單位應在每月8日前到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繳費單位申報人員增減變動時間為上月26日至本月8日前。每月25日前繳費單位未足額繳納的一律按當月欠繳處理。 三、申報程序 1、上報。用人單位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向坐落地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用人單位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繳費基數變動申報表》、《用人單位參加失業保險職工增加(減少)變動名冊》、《天津市用人單位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基數名冊》(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名冊》)和《天津市用人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同時附《天津市社會保險費征集申報表》(月)和《參加養老(醫療)保險職工增加(減少)變動表》。尚未參加本市養老、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新增職工需持勞動(聘用)合同及申報期內發放工資單據。申報期內沒有職工增減變動的用人單位持《核定表》進行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的,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費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結算。 2、審核。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單位報送的申報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并在《核定表》中加蓋審核確認章。對不能即時審核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3、調整。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用人單位變動繳費基數、參保人數申報后,應及時處理參保繳費管理數據庫及其臺帳,調整《個人繳費名冊》,并從確認當月起執行新的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每年首月申報工作可與當年基金核定一并進行,基數調整工作原則上不超過次月。 四、其他相關事項 1、用人單位因職工在統籌范圍內調動需調整繳費基數、人數時,轉入地經辦機構憑《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情況轉移單》增加調入單位繳費人數及繳費基數,并向轉出地經辦機構出具《參保回執》,轉出地經辦機構憑《參保回執》減少調出單位繳費人數和繳費基數。 2、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核減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時要及時清欠歷史欠費。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按《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應全部補齊欠費;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各類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及企業分立等情況調整繳費基數、人數的,原則上要按人均欠費予以補欠。 3、用人單位應及時為新增參保人員辦理申報繳費手續,凡遲誤申報造成員工失業后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4、自本《通知》下發之月起,繳費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上述規定做好失業保險繳費申報工作。 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