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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第257號令)和《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鄂勞社發[2007]102號)精神,經我局研究,現將我市2008年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領取傷殘津貼的1-4級工傷人員和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1-4級工傷人員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的不在此之列。 二、調整時間 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三、調整辦法 1、傷殘津貼:1級、2級、3級、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80元、75元、70元、65元;5-6級工傷人員因單位無法安排適當工作而領取傷殘津貼的,由所在單位適當增加。 2、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增加50元,父母、子女每月增加40元。 四、資金來源 1-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工傷保險和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 5-6級工傷人員領取傷殘津貼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五、各縣(市)、區勞動保障部門可根據規定對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進行適當調整。 襄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