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駐呼倫貝爾市有關單位: 自2000年7月呼倫貝爾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以來,通過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初步形成了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主體、大病救助和公務員補貼為補充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減輕了職工因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有效地維護了職工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為了使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向規范化、制度化發展,提高職工基本醫療待遇,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本級職工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內政辦字〔2008〕44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對《呼倫貝爾盟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呼署發〔1999〕37號)部分內容作相應調整完善,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市實行統一費率,實行統一“單基數”繳費。 (一)用人單位按工資總額的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按本人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對初次參保的城鎮職工設立等待期6個月,等待期內按規定劃撥個人帳戶,繳費滿6個月后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用人單位退休人員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40%以上的人員,由單位按上年社會平均工資80%的6%繳納調節金。 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在男未達到60周歲、女未達到50周歲(女干部55周歲)前退休的,仍按在職人員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達到上述年齡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五、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3萬元。 (二)大病救助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調整為9萬元。 (三)參加困難企業住院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連續繳費滿2年以上的,經本人申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享受慢性病待遇和異地居住醫療保險待遇。 (四)按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政策參保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享受異地醫療保險待遇。 (五)降低個人自付起付標準。參保職工住院治療的個人自付起付標準金分別降低100元,調整后各級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金為:三級醫療機構6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一級醫療機構200元;參保職工每住一次院,起付標準金依次降低100元,起付標準金最低為200元。 (六)降低醫保用藥個人自付比例。參保職工住院期間用藥嚴格執行《自治區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取消乙類藥品先自付20%的規定,直接按統籌基金各統籌段比例報銷。 (七)降低“特檢特治”個人自付比例。參保職工住院期間發生的診療項目嚴格執行《呼倫貝爾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其中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的診療費用由原來的個人支付30%調整為個人支付10%,治療項目類的治療費用由原來的個人支付20%調整為個人支付10%,然后按統籌基金各統籌段比例報銷。 (八)外轉門診檢查費、治療費符合三個目錄規定的,由統籌基金按70%支付。 (九)慢性病病種和支付標準由呼倫貝爾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自治區即將出臺的標準制定,并出臺相關細則。 六、本通知所調整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