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認定、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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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定范圍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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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享受再就業有關優惠政策的企業實體,包括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等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商貿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以下簡稱“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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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在新增崗位中新招用的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勞動保障部門遞交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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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所有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人員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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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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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市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申報表》一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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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州市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一式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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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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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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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的《就業登記證》、《再就業優惠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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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業與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常州市勞動合同鑒證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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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常州市參加社會保險職工花名冊》、《常州市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繳費工資人員增減變化匯總表》原件及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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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錄用登記備案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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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上年末職工花名冊及申報當月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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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企業上年末及申報當月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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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需提交《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證書》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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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要求需報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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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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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到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招工備案、合同鑒證、參加社會保險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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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區企業持申報材料到常州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申請,領取并填寫《常州市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申報表》(附表1)一式4份,《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附表2)一式4份。 勞動保障部門重點核查下列材料: (1)核查企業當年新招用的人員是否屬于享受再就業有關優惠政策的對象,《再就業優惠證》是否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已加蓋稅務部門戳記的新招用人員不再另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2)核查企業是否與下崗失業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 (3)核查企業為新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記錄和繳費憑證; (4)核查《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和企業上年職工總數是否真實。企業是否用當年比上年新增崗位(職工總數增加部分)安置下崗失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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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核查,符合條件的企業,由勞動保障部門核發《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并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預定(實際)工作時間表》加蓋戳記,作為認定證明的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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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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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區企業由市勞動就業管理服務中心辦理審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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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轄市(區)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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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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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后,15個工作日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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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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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樣式,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印制,實行全省統一的編號辦法。編號的規則是:省轄市代號+所屬市(區)代號+發證年度+序列號,計9位,省轄市代號為1位英文大寫字母,常州為D,所屬市、(區)代號為2位阿拉伯數字,發證年度取年份的末尾2位數,序列號為4位阿拉伯數字(由各市、區勞動保障部門根據審批自然順序編號)。具體編號為:常州市區D00,天寧區D01,鐘樓區D02,戚區D03,新北區D05,武進D06,金壇市D07,溧陽市D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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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須經統一編號并加蓋勞動保障部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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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分正、副本,正本可與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一并懸掛,副本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辦理相關手續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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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企業,應按照《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常國稅發〔2006〕90號)文件規定,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材料,申請減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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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業關閉破產或改變其性質時,應在十五日內到發證機關交回《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正副本,辦理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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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只限本企業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如有遺失,企業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失,辦理補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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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是企業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有效憑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工作由發證機關組織實施,年檢記錄由發證機關填寫,負責人簽章。自發證起第二年若未參加年檢即為自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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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已核發《新辦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服務型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新辦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現有商貿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服務型、商貿企業在政策規定的期限內繼續有效,并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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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國有、集體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仍按國家稅務總局、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國稅發〔2002〕160號)第五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第三條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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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為加強協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主動會同稅務部門,共同做好企業的認定、審核和年檢工作。具體稅收減免權限和辦法按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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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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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務型、商貿型企業的認定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在2008年底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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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企業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本企業的最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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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再就業稅收減免政策企業的認定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責任性高的工作,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該項工作的重要性,要加強領導,認真審查,做好臺帳、報表等基礎工作,加強對認定企業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再就業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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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家今后對稅收制度改革,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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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常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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