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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各地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在和諧勞動關系、促進企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年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滯后等因素的影響,一些地區的企業勞動 爭議調解組織出現萎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所弱化。為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協調勞動關系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勞動爭議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切實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現就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新形勢下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建立健全社會利益協調機制,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妥善協調各方利益關系,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勞動爭議是社會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現,調解是及時化解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當前我國企業改革和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步伐加快,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勞動爭議不斷增多,切實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對于有效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推動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按照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性與緊迫性,把這項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忠實履行職責,努力構建多層次、廣覆蓋的勞動爭議調解網絡,推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取得新進展。
二、進一步發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法律規定建立在企業內部的從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專門組織,在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預防化解勞動爭議,督促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促進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各地要針對目前存在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數量下滑、作用弱化等突出問題,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指導、督促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依法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配齊調解人員,落實工作職責,完善工作制度。規模較大、人數較多的企業,要配備專職調解人員。要督促企業依法落實調解委員會的辦公經費和辦公條件,支持調解人員依法開展調解活動,充分發揮調解委員會預防和化解勞動爭議的作用。
三、積極推進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
建立由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或多方組成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是近年來部分地區在開展勞動爭議處理工作中的制度創新。實踐證明,開展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順應了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發展需要,有利于擴大調解工作的覆蓋面,增強調解工作的權威性和實效性;有利于強化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指導,及時化解未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企業的勞動爭議以及跨區域、跨行業的勞動爭議;各地要從實際出發,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將勞動爭議調解納入“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穩定”的維穩大調解格局,積極推動在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配備專門人員,開展調解工作。在非國有經濟占比重較大的縣(市),也可以探索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研究完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制度建設和機制建設,加強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民調解組織的協調配合,逐步形成企業調解、區域性(行業性)調解、人民調解和仲裁調解相結合的勞動爭議調解體系,有效發揮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
四、大力加強勞動爭議預防和預警工作
“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是勞動爭議調解的基本原則。建立勞動爭議預警機制,加強勞動爭議預防,是協調勞動關系、化解爭議苗頭,防止發生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重要措施。預防勞動爭議,首要任務是指導企業樹立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制度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形成理念科學、管理規范、民主參與、運轉高效的勞動管理架構,保證廣大職工對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得到切實落實。當前要把企業改制重組、關閉破產等影響勞動關系重大變化的問題作為預防工作的重點,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參與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協助做好人員安置等工作,依法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要把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作為勞動爭議預防工作的重要內容,扎實開展對職工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培訓工作,通過多頭并舉、源頭入手,有效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
要高度重視勞動爭議預警體系建設。充分整合資源,形成有效聯動,切實發揮各級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預防功能,通過建立企業勞動爭議信息員制度、地方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成員信息通報協調制度等,推動建立三方共同負責的自下而上的勞動爭議預警機制,通過預測、預報和預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勞動爭議隱患,及時化解糾紛苗頭。對可能引發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重大問題,要在第一時間將情況上報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應對措施,最大限度減少社會振蕩。
五、切實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和機制創新
加強規范化建設,是提升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整體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緊密結合實際,加強調查研究,逐步建立、健全調解工作相關制度。要健全工作考核標準及辦法,研究建立調解員持證上崗、專業培訓考核、調解責任、統計分析、信息通報、文書和檔案管理等制度,推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
堅持與時俱進,加強機制創新。要適應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改革的需要,積極研究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改革思路,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組織體系、調解程序、基本制度、調解效力等。要研究解決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和制度、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等實際問題,探索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銜接;要研究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員社會考核錄用制度,建設專業化調解隊伍;要逐步整合區域和行業層面的勞動爭議調解與集體協商機制功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勞動爭議處理新機制。
六、加強領導,統籌協調,推進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深入發展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要密切配合,明確分工,建立責任制,把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列入勞動關系三方協調組織的重要議程,切實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領導。三方協調組織可設立勞動爭議處理專門委員會,具體負責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在內的勞動爭議處理工作重大事項。要在調查摸清現狀和底數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階段性發展規劃,并認真組織落實,推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深入發展。要加強對調解工作人員的培訓工作,制定可行的培訓計劃,力爭在兩至三年內對在崗調解工作人員進行普遍輪訓,切實提高調解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要與立法等機關加強協調,推動相關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為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效開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要及時總結、推廣實踐中的典型經驗,擴大宣傳,表彰先進,加強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指導。從強化組織建設、創新機制、加強制度建設、促進作用發揮等方面入手,整體推進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切實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