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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通知
2003-10-01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青勞社廳發〔2004〕27號 青海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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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市、各自治州、海東行署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中央駐青行業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圍和對象 此次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圍和對象為:參加了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 二、提高待遇水平的標準 退休人員根據退休時原工作單位所在地,按下列標準增加待遇: 西寧地區(含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民和縣、樂都縣、平安縣、互助縣、循化縣,每人每月增加12元。 共和縣、貴南縣、同德縣、興海縣、都蘭縣、烏蘭縣、格爾木市、德令哈市、芒崖鎮、冷湖鎮、大柴旦鎮、門源縣、祁連縣、剛察縣、海晏縣、同仁縣、尖扎縣、玉樹縣、稱多縣、囊謙縣、扎多縣、治多縣、曲麻萊縣、瑪沁縣、甘德縣、達日縣、瑪多縣、班瑪縣、久治縣、澤庫縣、河南縣、天峻縣,每人每月增加13元。 化隆縣、貴德縣,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執行時間 200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員,從2003年10月1日起增加待遇;200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員,從批準退休次月起增加待遇。 四、經費來源 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其提高待遇水平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五、組織實施 此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工作,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程序是:由退休人員管理單位填寫《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審批表》(一式四份,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理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本人存檔各一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增加的待遇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此項工作應于今年5月底前,由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填寫《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匯總表》,逐級匯總上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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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當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說明 一、省委、省政府歷來十分關心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在提高待遇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1)自1998年以來,確保了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2000年實現了養老金社會化發放;(2)分別于1999年、2002年分兩次補發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拖欠的退休人員養老金,實現了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無拖欠;(3)自1999年以來四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待遇。2003年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人均養老金達到823元,比全國月人均養老金水平高175元。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 二、對于企業退休人員要求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問題,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視,通過多種渠道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匯報。在全國人大十屆二次會議上,我省代表就企業退休人員要求享受有關待遇的問題還向大會提交了建議。省政府在研究提高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高原地區臨時補貼標準時,一并研究了相應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問題。但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企業退休人員執行兩種不同待遇調整機制,國務院國發〔2000〕42號文件明確規定:"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由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參照城市居民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情況,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審定 后統一組織實施。"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的程序、權限都不在地方。鑒于我省的實際情況,省政府多次派人向國家有關部門匯報我省的具體情況,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的領導向國家有關部門做專題請示、匯報,積極爭取國家的支持。 三、關于這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問題。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03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這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幅度,是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高原地區臨時補貼標準的幅度完全一樣,執行時間也是相同的。 四、在我省財政非常困難情況下,省政府決定擠出錢來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關心。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切實做好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宣傳工作,使企業退休人員準確而全面了解國家有關政策,了解省委、省政府對企業退休人員的關心及所做的努力,珍惜和維護全省社會穩定的大局,珍惜和維護得來不易的大好形勢,為全省經濟社會的發展共同創造一個好的環境。 在這次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同時,也相應提高了企業離休人員的待遇水平,其提高的幅度和執行的時間,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提高高原地區臨時補貼標準的幅度和執行的時間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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