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做好我市的農民工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發〔2006〕5號文件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06]91號)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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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做好農民工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要求,從淄博實際出發,從完善政策與管理、推進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入手,切實解決好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農民工問題,逐步改善農民工的就業和生活環境,保護和調動廣大農民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縣域經濟發展,繁榮發展服務業,拓寬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渠道,統籌城鄉就業,推動我市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工業化、城鎮化、現代化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尊重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全社會樹立理解農民工、尊重農民工、善待農民工的意識,消除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的歧視性規定和體制性障礙。 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堅持轉變政府職能,統籌規劃,分類指導,突出重點,鼓勵各區縣從實際出發,加強和改善對農民工的就業、培訓、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機制建設。 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堅持當前和長遠相結合、指導性和操作性相統一。既要抓緊解決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又要逐步解決深層次問題,形成從根本上保障農民工權益的體制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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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和勞動管理問題 (三)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規范農民工工資管理,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的狀況,實行農民工和其他職工同工同酬。全面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每2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規定,充分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因素,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使月最低工資標準逐步達到社會平均工資的40%以上。各區縣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小時最低工資制度,充分考慮農民工靈活就業的特點,維護其合法權益。制定相關崗位勞動定額的行業參考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進一步完善工資指導線制度,建立農民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大力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合理確定農民工工資水平和增長幅度。 (四)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嚴格執行《山東省工資支付規定》,規范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建立健全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推行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勞動保障部門要結合各區縣實際情況,在全面監控的基礎上,重點監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飲服務行業以及其他行業中有拖欠工資行為的企業,要求其定期向勞動保障部門報送工資支付情況。對重點監控的建筑施工企業,要推行預存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多次發生拖欠工資的企業設立工資預留賬戶,實行專戶管理。切實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建設。加大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各區縣、各單位要繼續加大工資清欠力度,并確保不發生新的拖欠。 (五)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全面建立勞動用工登記備案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手續,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權利義務明確、規范的勞動關系。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勞動保障部門要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制定和推行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指導企業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全面掌握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以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加大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有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規章行為的用人單位要向社會公布,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損害農民工權益。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快發展成建制的勞務企業,提高勞務隊伍職業素質和建筑企業的整體素質,力爭到2008年6月底,將全市建筑行業農民工持證上崗的平均比例提高到60%以上。 (六)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各區縣要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強化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的主體責任,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加強農民工職業安全、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的宣傳培訓,增強農民工自我保護能力。用人單位要按照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對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進行安全作業培訓,持證上崗。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責任,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發生重大職業安全責任事故,除懲處直接責任人和企業負責人外,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領導的責任。 (七)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單位要依法保護女工的特殊權益,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工或提高女工錄用標準,不得安排女工從事禁忌勞動范圍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單方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嚴格執行《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嚴厲打擊非法介紹和使用童工的行為。嚴格區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活動與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界限。依照國家規定招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工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對企業使用童工等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制度,認真開展群眾舉報和投訴案件查處工作,充分發揮群眾和社會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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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八)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各區縣要認真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利用3年左右的時間將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基本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之內。當前,要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煤炭、建筑、石油開采、金屬冶煉、制鞋、箱包、煙花爆竹等行業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同時應為從事特定高風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對地方礦山高風險企業,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地方礦山等高風險企業參加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通知》(淄政辦發[2006]15號)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允許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優先參加工傷保險。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后,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配套文件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在本市就業的外省市農民工因工致殘以及工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其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支付,可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形式,供農民工選擇。本人自愿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其領取標準執行《關于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淄勞社發[2006]59號)規定。 (九)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制定和完善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范圍。可按照“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采取單獨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的醫療保障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隨所在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的,可按照當地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辦法參加醫療保險;農民工輸出比較多的區縣,可探索在勞務輸出時統一組織參加本地農民工醫療保障的辦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允許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單獨參加醫療保險。要探索簡便靈活的管理服務方式,簡化就醫程序,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便利服務。農民工也可自愿參加原籍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研究農民工轉換身份、改變醫療需求以后的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和待遇接續辦法,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十)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盡快制定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并能夠與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或農村基本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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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搞好農民工的就業服務和培訓 (十一)逐步實現城鄉統籌就業。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改革城鄉分割的就業管理體制,清理和取消各種針對農村勞動力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和不合理限制,逐步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機制。要積極開展統籌城鄉就業試點工作,探索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勞動力市場運行機制,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逐步建立能夠為城鄉勞動者提供有效服務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就業服務體系和勞動管理體系,促進城鄉勞動者實現平等就業、穩定就業。 (十二)進一步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區縣政府要把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作為重要任務。加強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設,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力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和相關信息,推廣培訓、服務、維權“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推動供求信息的溝通與對接。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向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力免費提供政策咨詢、就業信息、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進一步落實職業介紹和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鼓勵發展各類就業服務組織,依法規范職業中介、勞務派遣和企業招用工行為。加強勞務中介市場監管,嚴厲打擊以職業介紹或以招工為名坑害農村勞動力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三)加強農村勞動力和農民工技能培訓。各區縣要適應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需要,制定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和農民工技能提升計劃。加強農村成人教育體系建設,完善區縣成人中專、鄉鎮成人教育中心、村業余文化學校三級教育網絡。繼續實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村勞動力和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繼續組織實施技能扶貧計劃,重點抓好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支持用人單位建立穩定的勞務培訓基地,開展訂單式培訓。 (十四)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深化技工教育等各類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努力提高辦學水平和質量。各級政府要加大投入,支持技工院校、中等職業技術院校、就業訓練中心和實訓基地建設發展。鼓勵農村初、高中畢業生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建立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制度,通過設立助學金、發放助學貸款等方式,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 (十五)嚴格落實培訓責任。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勞動保障、農業、教育、科技、建設、財政、扶貧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培訓工作。充分發揮各類教育、培訓機構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作用,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技能培訓。用人單位要切實承擔起對農民工的崗位培訓責任,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于政府組織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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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十六)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各區縣政府要對農民工實行屬地管理,在編制城市發展規劃、制定公共政策、建設公用設施等方面,統籌考慮長期在城市就業、生活和居住的農民工對公共服務的需要,加大城市各類公用設施建設力度和各種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保證各類公用設施公平向農民工開放,各種公共服務覆蓋到所有常住人口。要增加公共財政支出,逐步健全覆蓋農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務體系。 (十七)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堅持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與當地人口一視同仁,并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費用。農民工在務工地連續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應本著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不得指定學校。要進一步完善支持民辦學校發展的政策,把民辦學校納入教育發展規劃,提高輸入地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能力。對委托承擔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要在辦學經費、師資培訓等方面給予支持和指導,提高辦學質量。農民工輸出地政府要做好“留守兒童”教育工作,提高農村義務教育水平,滿足“留守兒童”和廣大農村適齡兒童學習的需求。 (十八)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輸入地要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強化對農民工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監測,落實國家關于特定傳染病的免費治療政策。要把農民工子女納入當地免疫規劃,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的接種率。 (十九)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進一步明確和健全“以輸入地管理為主、輸入地和輸出地協調配合”的計劃生育管理服務體制。輸入地、用人單位要依法履行農民工計劃生育相關管理服務責任,落實各項獎勵、優惠和免費技術服務政策,使農民工享受到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輸出地要做好農民工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服務和各項獎勵政策的落實工作,免費發放《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輸入地要將農民工中的育齡婦女納入管理,及時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交換平臺”建設,密切輸入地和輸出地之間的關系,通過信息交換平臺及時進行信息交流。 (二十)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符合基本的衛生和安全條件。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集約利用土地。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民工聚居地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把改善這些地區的基礎設施條件納入城市建設的范圍,提高公共基礎設施保障能力。各區縣要把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宅建設發展規劃,逐步將在城市長期生活、具有穩定工作的農民工納入城市經濟適用房政策范圍。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二十一)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要建設開放型、多功能的城市社區,構建以社區為依托的農民工服務和管理平臺。鼓勵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增強其作為社區成員的意識,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務能力。發揮社區的社會融合功能,促進農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使農民工與城市居民和諧相處。有條件的企業要設立農民工活動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業余文化活動,豐富農民工的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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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二十二)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招用農民工的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要有農民工代表,保障農民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評定技術職稱、晉升職務、評選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要將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農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嚴禁打罵、侮辱農民工等非法行為。 (二十三)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要進一步貫徹落實淄政辦發(2005)15號文件精神,強化戶籍管理制度措施。在全市范圍內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性質的劃分后,按照常住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農村人口在城區或城鎮登記為常住戶口后,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 (二十四)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要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不得隨意收回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和規范農民工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 (二十五)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和法律服務力度。要盡快清理、修改妨礙農民工享有平等權利的政策規定。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隊伍建設,依法嚴厲查處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健全農民工維權舉報投訴制度,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農民工舉報投訴并及時調查處理。對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勞動糾紛,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司法機構要密切配合,依法妥善處理,對確有困難的農民工,可適當減、緩、免仲裁費。要把農民工列為法律援助的重點對象,對農民工申請的法律援助,要簡化程序,快速辦理。有關行政機關和行業協會應引導法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積極參與涉及農民工的訴訟活動、非訴訟協調及調解活動。鼓勵和支持律師和相關法律從業人員接受農民工委托,并對經濟確有困難而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 (二十六)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有關部門要在開展新建企業登記注冊、年度檢驗、勞動保障監察等工作時,督促企業依法組建工會,重點做好非公有制企業工會組建和維權工作。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農民工參加工會的權利。市區工會要加強對農民工問題的調查研究,積極反映農民工的意愿和要求。督促用人單位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幫助困難農民工解決就業、就醫、生活、子女上學等方面的實際問題。同時,要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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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十七)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和服務業,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各區縣要積極探索發展縣域特色經濟,鼓勵發展就業容量大的服務業和勞動密集型產業,吸納更多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要繼續實施“西輸東接”工程,為當地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八)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按照循序漸進、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合理布局的原則,把加快小城鎮發展作為一項大戰略,積極穩妥地推進城鎮化進程,充分發揮小城鎮對縣域經濟發展和吸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帶動作用。加大對小城鎮建設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設施。繼續實施小城鎮經濟綜合開發示范項目。發展小城鎮經濟,引導企業向小城鎮集中。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吸引外出務工農民回到小城鎮創業和居住,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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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切實把解決農民工問題擺在重要位置。各區縣政府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一項重要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將涉及農民工的培訓與就業、計劃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關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范圍。實行政府目標責任制,建立自上而下的農民工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制度,把清欠工資、勞動合同簽訂、社會保障覆蓋、公共服務享受和專項資金投入等內容作為量化指標,定期考核通報。 (三十)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市政府建立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和指導全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勞動保障局。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負責,檢查督促對農民工的各項政策的落實。各區縣政府也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明確職責,落實人員與經費,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 (三十一)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統計、公安、勞動保障、人口計生等部門的資源,推進農民工信息網絡建設,實現信息共享。科學、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農民工總量、結構、分布及其變化趨勢方面的信息,掌握農民工的總體數量和主要特征,預測農民工發展變化趨勢,為政府的相關決策和管理、服務工作提供基礎信息。輸入地和輸出地要搞好農民工統計信息交流和銜接工作。 (三十二)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社會各方面都要樹立理解、尊重、保護農民工的意識,開展多種形式的關心幫助農民工的公益活動。新聞單位要大力宣傳國家和省、市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宣傳農民工在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中的突出貢獻和先進典型,加強對保障農民工權益情況的輿論監督。對優秀農民工要給予表彰獎勵。總結、推廣各區縣和用人單位關心、善待農民工的好做法、好經驗,提高對農民工的服務和管理水平。 各區縣、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國家和我省、市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抓緊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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