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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保障局,省級各有關廳、局,中央駐陜有關單位: 為做好工傷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切實保障他們的切身利益,經研究,現就工傷1--4級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因工致殘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被鑒定為1--4級傷殘、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可以由企業和工傷職工本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并各自按規定的比例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致殘后,被鑒定為1--4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在發生工傷和被鑒定為1--4級傷殘等級、按月領取傷殘津貼期間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和職工可按規定比例進行補繳(含利息)。 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的,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四、企業政策性破產被鑒定為工傷1--6級、已納入統籌由養老保險基金按月發放傷殘撫恤金的人員,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本通知從印發之日起執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