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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深圳市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          
2007-01-01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商業銀行 深勞社規〔2007〕1號    廣東省深圳市
批準文件: (2007年1月4日)深勞社規〔2007〕1號   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深圳市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長效機制,根據中國人民 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和深圳市《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深圳市失業人員小額擔 保貸款政策的通知》(深勞社〔2006〕155號)的精神,我們制定了《深圳市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容: 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深圳市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工作的長效機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的通知》(銀發〔2006〕5號)和深圳市《關于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深圳市失業人員小額擔保 貸款政策的通知》(深勞社〔2006〕155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指小額擔保貸款是為了幫助有自主創業能力和就業愿望,誠實信用的失業人員,對他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伙經營的資金不足部分給 予的貸款支持。貸款主要用于購買項目經營所必須的設備、材料和日常經營周轉。

  一、貸款基本條件

  (一)貸款對象。

  具有本市戶籍、符合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列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或合伙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1.持本市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失業人員;

  2.已辦理失業登記的自謀職業的復員轉業退役軍人;

  3.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失業人員證》的其他一般失業人員;

  4.已取得過小額擔保貸款支持并已按期歸還本息、目前經營項目運行良好且吸納2名以上本市戶籍失業人員、需要第二次貸款支持的人員。

  (二)貸款反擔保條件。

  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必須由一名滿足如下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人員提供信用反擔保:

  1.公務員、事業單位在編職員,且在現單位工作一年以上;

  2.大中型企業的正式在職員工,且在現單位工作一年以上,月收入人民幣3000元以上;

  3.具有本市房產(包括按揭房產)且有穩定收入的其他人員。

  (三)貸款額度。

  1.從事個體經營首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3萬元;

  2.合伙經營首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貸款按人均3萬元的標準累加;如果創業項目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達到3人或以上的,按合伙人人均4萬元標準累加。但貸款總額不超過20萬元;

  3.從事個體經營第二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根據創業項目規模和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數量確定貸款額度,招用2人以上5人以下的,提供不超過5萬元的貸款;招用5人及以上的,提供不超過10萬元的貸款。

  二、貸款流程

  小額擔保貸款按照自愿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初審推薦、區就業服務機構復審、擔保機構復核并予以擔保、經辦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手續。

  (一)個人申請。

  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填寫《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并提交如下資料(所有相關證件需查驗原件留復印件):

  1.《貸款項目計劃書》(首次貸款類提供);

  2.《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3.《失業人員證》、《再就業優惠證》或《城鎮退伍士兵自謀職業證》(首次貸款類提供);

  4.《創業培訓合格證》(首次貸款類提供,如貸款項目已經經營2年及2年以上或申請人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職稱或技師及技師以上資格證書可不用參加創業培訓);

  5.《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資質證明、場地租賃合同(協議)。申請人《營業執照》的注冊地與經營地必須一致;

  屬于合伙經營的,提供工商部門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合伙經營證明材料,如有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的,需提供相關的資料(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清單)。

  屬于二次貸款的,提供企業稅務登記資料及最近一期的完稅憑證;企業招用員工的花名冊及其他相關資料(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繳納社會保險清單);

  6.反擔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單位證明(屬于合伙經營的每人需提供一名信用反擔保人);屬于第三種情況的反擔保人提供《房產證》(或按揭貸款合同)以及個人收入相關證明。

  反擔保人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面簽《反擔保合同》;

  7.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初審并出具推薦意見。

  1.審核借款人及反擔保人提交的相關資料(查驗原件留復印件),確認申請資格;

  2.實地調查,重點調查項目所在位置、項目進展(如設備、人員情況)、租賃協議真實性等;

  3.了解借款人的家庭基本狀況,主要調查借款人的行為能力以及借款人親屬對申請貸款的態度;

  4.核實合伙經營或二次貸款申請人經營企業(項目)吸納本市戶籍失業人員情況。

  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在完成對申請人的貸款政策輔導、身份資格確認、個人誠信記錄調查、經營場所調查等工作后,出具擔保貸款情況調查證明并在《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中簽署初審意見。

  (三)區就業服務機構復核并出具復審意見。

  區就業服務機構對街道勞動保障機構遞交的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并在《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上簽署復審意見。

  (四)擔保機構審查并出具擔保意見。

  1.對貸款申請材料完整性和程序合法性進行審查;

  2.對項目可行性進行復審,對有疑問或金額較大的項目進行實地復查;

  3.通過深圳市個人征信系統查詢借款人和反擔保人的信用征信記錄;

  4.核實反擔保人的工作單位,了解其工作年限和收入情況;

  5.核定擔保貸款支持額度及貼息比例。

  審查完畢后,在《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中簽署意見,并向經辦銀行出具擔保意見。

  (五)經辦銀行審查,簽署合同。

  1.對擔保機構轉交的借款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對有疑問的項目進行實地調查或其他形式的復核;

  2.經審批同意后,由經辦銀行在《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中簽署意見并通知借款人到銀行面簽《借款合同》、《小額擔保貸款還款承諾書》(借款人承諾按時付息、到期還款、并承諾以個人或家庭財產對貸款承擔無限償還責任)等法律文件。

  《借款合同》簽署完畢后,經辦銀行通知擔保機構。

  (六)辦理就業登記,發放貸款。

  1.借款人在簽署《借款合同》后辦理相關的就業登記(靈活就業認定)手續(未辦就業登記或靈活就業手續的二次申請貸款人補辦該項手續);

  2.完成上述手續后,擔保機構通知經辦銀行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三、貼息管理

  (一)貼息比例。

  1.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本市戶籍自謀職業的復員轉業退役軍人首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屬于貼息范圍微利項目的,由財政部門據實全額貼息;

  2.持《失業人員證》的其他失業人員首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屬于貼息范圍微利項目,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

  3.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本市戶籍復員轉業退役軍人第二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屬于貼息范圍微利項目的,由財政部門給予50%的貼息。持《失業人員證》的其他失業人員第二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并從事屬于貼息范圍微利項目的,由財政部門給予25%的貼息。

  (二)貼息辦理程序。

  1.小額擔保貸款申請人在銀行放款后,應于每月20日之前將當月應付利息存入個人帳戶,以按時支付當月利息;

  2.經辦銀行每季度對全部貼息項目的利息總金額進行結算,結算后由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審核;

  3.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審核后,與經辦銀行結算,結算完成,經辦銀行將貼息轉入借款人帳戶。

  四、貸款展期

  (一)展期條件。

  貸款最長期限為2年。貸款到期,借款人繼續需要小額擔保貸款支持的,在按規定償還銀行利息、所辦項目經營正常、且有良好的還貸意愿的,可以申請貸款展期,展期期限不超過一年,展期內財政不予貼息,利息由借款人本人支付。

  (二)展期申辦程序。

  1.借款人應在貸款期限屆滿前兩個月,攜帶付息憑證等材料向擔保機構提出展期申請,填寫《借款展期申請審批表》并提供如下資料:

  (1)《營業執照》或其他經營資質證明和場地租賃合同(協議)。申請人《營業執照》的注冊地與經營地必須一致;

  (2)反擔保人同意再次信用反擔保的證明材料(原來無個人信用反擔保的借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時必須追加一名反擔保人,且反擔保人必須符合本文件規定的反擔保人基本條件)。

  2.擔保機構對展期項目進行實地調查,確認該項目經營狀況正常或良好后,出具同意繼續擔保意見,同時與信用反擔保人面簽《反擔保合同》;

  3.銀行經審核后按規定辦理貸款展期手續。

  如經辦銀行認為不符合展期條件的,及時將申請資料退回擔保機構,由擔保機構通知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借款人應按規定辦理還款手續。

  五、還款管理

  (一)貸款到期的催收。

  1.借款人小額擔保貸款到期,由經辦銀行負責進行清貸。貸款到期前一個月,銀行電話通知借款人提示還款。貸款到期,銀行下達《催收通知書》督促還款。貸款逾期超過一個月的,銀行向借款人發出律師函催收。并將欠款名單提交擔保機構,擔保機構通過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在街道、社區內公開發布催收通 知,并協調相關部門落實必要的催收措施;

  2.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其逾期貸款信息將記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對惡意拖欠貸款的人員在金融機構之間予以通報并予以公開曝光,同時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追究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二)貸款反擔保人的追償。

  1.借款人到期未及時償還本息的,擔保機構在履行完擔保責任的基礎上負責對反擔保人進行追償;

  2.貸款到期前一個月,擔保機構電話通知反擔保人;貸款逾期超過3個月,由擔保基金代償后,擔保機構向反擔保人發出律師函催收,同時擔保機構可按《反擔保合同》規定依法起訴反擔保人,直到法院查封反擔保人的房產或由反擔保人工資收入代償。

  六、本實施細則從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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