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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保障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局、教育局、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人事局、建設局、農業局、外經貿局、國資委、地稅局、統計局、工商局、物價局、國稅局、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總工會、團委、婦聯:
為貫徹落實《泰安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工作的通知》(泰政發〔2006〕34號,以下簡稱市政府《通知》)以及省勞動保障廳等22廳局《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干問題的意見》(魯勞社〔2006〕9號)等文件精神,現提出如下貫徹意見:
一、關于就業扶持政策對象的認定和管理
(一)嚴格《再就業優惠證》申領程序
1、符合市政府《通知》規定范圍的失業人員,持《失業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所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所在申請對象所在社區張榜公示,核實后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對于就業困難人員,發證機構應在《再就業優惠證》編號下標注“就業困難人員”字樣。
2、未設立街道勞動保障所和社區居委會的獨立工礦區,其失業人員持《失業證》,可通過企業或直接向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申請。
3、中央、省管理企業的失業人員以及關閉破產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持有關證明通過所在企業或主管部門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領《再就業優惠證》申請。
4、實行辦理《再就業優惠證》時限制度。在資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勞動保障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并接受群眾監督。對享受政策中遇到問題的,應向其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并向有關部門反映。
(二)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
1、《再就業優惠證》由市勞動保障局統一印制。《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未進行年檢的自動作廢。對市政府《通知》下發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業和個人,各縣市區要進行復核。對享受政策未到期的,要按市政府《通知》規定做好與新政策的銜接工作,享受政策的年限累計計算;對已享受政策到期的、持證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再就業優惠證》自行作廢,有關部門負責收回并及時辦理終結手續,不得重新發放《再就業優惠證》。各縣市區要統一印制《最新就業扶持政策手冊》,主要包括具體的就業扶持政策和享受扶持政策的申辦程序等內容。《再就業優惠證》、《最新就業扶持政策手冊》免費發放。
2、《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再就業優惠證》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市內跨行政區域就業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可按規定在市內統一享受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勞動保障、工商、國稅、地稅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持證人員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應當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注明落實政策的內容、金額、部門、時間,并每季度將享受扶持政策的人員名單提供給同級勞動保障部門。
3、勞動保障部門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認定、審核、填寫、發放、使用等情況要全部錄入微機,建立微機查詢和統計管理信息系統,并按規定及時、準確填報有關統計報表。要依托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機構,建立持證人員基礎情況檔案和就業情況數據庫,建立健全失業人員再就業及享受扶持政策、企業吸納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情況統計制度,每季逐級匯總上報。
4、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勞動保障機構等違反規定,隨意擴大范圍的,取消其審核資格,并追究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出租、轉讓《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關于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三)個體經營的免收費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可憑《再就業優惠證》按規定享受減免費政策。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可持《再就業優惠證》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免收工商行政管理有關費用,辦法按省工商局《轉發國家工商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魯工商個字〔2005〕282號)執行。
(四)各地城市規劃、建設等部門要從本地實際出發,在城市規劃建設、整頓市容市貌、建立集貿市場時,為失業人員就業適當安排經營場所。新辦貿易市場,要拿出一定比例的攤位安排給失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失業人員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產經營實驗和培育性場所,支持他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五)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指導,明示辦事程序,提供相關政策咨詢和服務。要簡化審批程序,明確辦理各項手續的具體時限。有條件的地方,應設立專門窗口,由有關行政部門參加,采取集中辦公形式,為失業人員提供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和其他有關手續的“一條龍”服務。凡登記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社會保險登記時限分別不超過5個工作日。各地要對失業人員個體經營按規定應享受減免費優惠的收費項目進行全面認真清理,進一步明確免收的具體項目,向社會公布。對免收的具體項目,要在各級各部門的網站上公布,有關單位應作為政務公開的內容,在收費執收窗口向社會公布。嚴禁向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集資、攤派,或強行推銷報刊等。各類中介機構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服務性收費,要堅持平等自愿原則,按最低標準收取。堅決糾正各種對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強行服務、強制收費的行為。對拒不落實免收費政策的單位,由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查實后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六)從事個體經營的失業人員,可持《再就業優惠證》及稅務機關規定的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有關稅收。具體辦法按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勞動保障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泰地稅發〔2006〕36號)執行。
(七)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被征地農民、返鄉創業的農村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境外就業自籌資金不足的,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按規定享受貼息。具體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濟銀發〔2006〕32號文件的通知》(泰銀發〔2006〕48號)執行。
三、關于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八)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并出具《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經稅務部門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具體辦法按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勞動保障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泰地稅發〔2006〕36號)執行。
(九)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符合市政府《通知》規定條件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具體辦法按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山東省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泰財社〔2006〕20號)執行。
(十)符合市政府《通知》小額擔保貸款規定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貸款的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帳損失等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轉發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濟銀發〔2006〕32號文件的通知》(泰銀發〔2006〕48號)執行。
四、關于對就業困難對象的援助
(十一)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由本人申請,原審批單位批準,可繼續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給予相應期限的社會保險補貼。具體辦法按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山東省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泰財社〔2006〕20號)執行。
(十二)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可按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山東省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泰財社〔2006〕20號)規定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五、關于完善公共就業服務
(十三)免費就業服務。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和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應免費提供政策信息咨詢和職業介紹服務;對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還應免費提供一對一的職業指導和就業援助。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提供免費服務的,可按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山東省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泰財社〔2006〕20號)規定申請職業介紹補貼。
(十四)勞務派遣和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申請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規定條件。申辦勞務派遣機構,應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憑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許可證明到當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要加強對勞務派遣機構的管理,實行勞務派遣機構年檢制度。規范勞動保障事務代理行為,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統一由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業務。要加強勞務派遣組織和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的監管,嚴格查處違法欺詐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六、關于開展再就業培訓和技能鑒定
(十五)實行定點培訓機構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資質認定或公開招標,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社會認可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承擔培訓任務的定點機構,將定點培訓機構名單向全社會公布,并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做出相應的資金計劃。勞動保障部門對核定的培訓項目,要制定考核培訓質量和就業效果的具體指標,確保培訓質量;對定點培訓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定期進行任務考核、質量評估、財務審計和公示,逐步建立競爭淘汰機制,對完成任務好的定點機構增加其承擔的培訓任務,對完成任務不好的進行批評、限期整改,資金相應調減,對弄虛作假或經整改無效的,取消定點資格。申請職業培訓補貼、創業補貼、崗位開發補貼具體辦法,按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山東省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泰財社〔2006〕20號)執行。
(十六)關于技能鑒定。各地要積極主動開展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將專項職業能力考核擴大到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初次申請初級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的,由鑒定機構提供免費鑒定服務,鑒定機構可按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關于轉發<山東省就業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泰財社〔2006〕20號)規定申請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各地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提供鑒定服務時,要公示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指定工種、鑒定收費標準和鑒定工作程序,做好相關鑒定組織實施工作。
七、關于加強就業管理,統籌城鄉就業
(十七)加強城鄉就業統籌。要進一步清理各種針對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不合理行政審批、收費項目和歧視性規定,取消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性政策,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就業培訓、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勞務派遣等“一條龍”就業服務。將公共就業服務向農村延伸,逐步建立健全鄉鎮公共就業服務設施、職業培訓設施,為農村勞動者就業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就業服務。逐步將勞動保障監察向農村延伸,建立維護農村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長效監督機制。探索城鄉社會保險銜接的辦法,制定適合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辦法。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城鄉勞動力資源的調查登記工作,掌握城鄉勞動力的基礎數據和企業用工情況,逐步實現城鄉勞動就業服務的網絡化管理。
(十八)積極開展勞務輸出。各縣(市、區)要將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列入政府的重要日程,推行職業培訓、就業服務、權益維護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以培育勞務輸出品牌為重點,建立一批各具特色的勞務輸出基地,打造品牌勞務,增強我市勞務輸出的競爭力。加強駐外勞務管理機構建設,積極開拓市場、收集就業信息、組織勞務輸出、處理勞務糾紛、提供就業法律咨詢、維護外出務工人員合法權益。
(十九)統籌做好城鎮新成長勞動者和其他勞動者的就業工作。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和全市的任務目標,確定新增就業人員的具體指標,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各地要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意見》(中辦發〔2005〕18號),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扶持政策。做好高校畢業生失業登記工作,高校畢業生畢業半年以上未就業的要進行失業登記,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已進行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和自主創業的,可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收費政策及小額擔保貸款政策。落實軍隊退役人員安置和促進就業的有關政策,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十)各級要將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納入“金保工程”總體規劃,提出明確目標,統一規劃建設,并將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的建設經費和運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力市場監管,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規范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中介行為;會同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打擊各類違法違規的職業中介行為,保護求職者權益;加強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建設。
八、關于開展失業調控
(二十一)控制失業水平。各縣(市、區)要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控制失業率的目標和本地實際,制定失業調控工作方案,搞好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建立起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失業調控。要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數量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努力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避免失業過于集中。要著重對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礦產、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裁員過程中的人員分流安置提出明確的工作要求,督促抓好落實。
(二十二)切實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中的職工安置工作。要把握好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和民主參與權。要嚴格審核職工安置工作方案,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前期準備階段,企業要切實做好有關法規政策宣傳解釋工作;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序后,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深入企業進行指導,督促落實職工安置方案,并與企業共同開展面向職工的再就業指導培訓,使職工了解再就業政策及相關問題的解決辦法和求助途徑;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終結后,要共同妥善處理好相關遺留問題。將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中需要分流安置的人員納入當地就業工作的總體規劃,落實相關政策,促進再就業。
(二十三)進一步規范企業裁員行為,避免集中推向社會。對生產經營遇到暫時困難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在一定時期內采取相對縮短工作時間、適當降低勞動報酬等措施穩定就業;對生產經營不正常的企業,要指導其嚴格遵守有關政策和程序,人員裁減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并妥善解決與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比例的,應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勞動保障等部門要根據當地情況,提出調控的具體意見和建議,采取措施進行必要的調控。
(二十四)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各地要結合國內國際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直接產生的影響,逐步健全失業監測體系,合理確定失業預警線,制定應急預案,適時采取調控措施。特別對結構調整任務重的縣(市、區),要加強失業預警,指導做好失業調控工作。
九、關于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五)建立健全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要把實現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聯動機制納入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內容,把減少長期失業人數和城市貧困人數作為考核就業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重要依據。不斷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對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和有勞動能力的人員申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將本人是否積極主動參加職業培訓、努力求職作為重要條件。對就業不穩定且生活困難的人員,可根據其實際收入水平和就業穩定程度,采取酌情減少救濟待遇、給予相應補貼等辦法,鼓勵和扶持其穩定就業。要引導和幫助生活困難人員轉變觀念,消除單純依賴救濟的思想,通過就業從根本上解決基本生活問題。
(二十六)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失業人員離開企業時,企業和個人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一次性補繳,其過去的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繼續保留。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和靈活就業的,可以個人身份繼續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當地規定繳費。失業人員由企業招用或被安排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可通過用人單位或所在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十、關于加強就業工作的領導
(二十七)加強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按照統一要求,市就業再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調整為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市發展改革委、市經貿委、市國資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建設局、市外經貿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統計局、市物價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組成。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在市政府直接領導下,加強部門統一協調,組織開展聯合調研,掌握工作動態,為市政府就業決策提供意見建議;制訂年度就業工作計劃,交流工作進展,分析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難點;開展統計通報,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就業政策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推動工作開展。各市、縣(縣、區)也要健全和完善相應的工作機制。
(二十八)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抓緊建立政府和部門自上而下的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開展就業扶持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并建立社會和群眾自下而上的監督舉報機制,對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限期解決;對扶持政策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通報批評。
(二十九)市政府《通知》規定的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審批截止時間為2008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