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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財務局:
為切實保障因公負傷致殘人民警察的醫療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一條“人民警察回公致殘的,與因公致殘的現役軍人享受國家同樣的撫恤和優待”和《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原醫療待遇不變,醫療經費原渠道不變”的規定,現就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的醫療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警察團公負傷,經民政機關或由民政機關指定的傷殘評定機構評定為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傷殘的,與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同等醫療待遇。
二、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醫療保障按照當地二等乙級以上傷殘革命軍人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所需醫療經費由經辦機構與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一起,單獨列帳管理。
三、已經評定為二等乙級以上的傷殘人民警察,按照當地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管理辦法管理。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后因工負傷被評定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的人民警察,要做好從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到享受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待遇的銜接工作,其個人帳戶積累資金可以繼續使用。
四、各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傷殘人民警察的醫療保障工作,確保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醫療保障待遇的落實。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的醫療保障管理工作,采取積極措施,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提供優質服務,及時結算醫療費用,同時要嚴格支出管理,防止浪費。財政部門和傷殘人民警察所在單位要妥善安排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所需醫療經費。政法機關各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辦理有關手續,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人民警察在就醫和報銷醫療費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幫助。
二○○二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