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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你局關于《國有改制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請示》已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國營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廢止后有關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生活補助費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280號)的規定:“對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后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可以按地方規定執行”。《勞動法》和我市從未有關于終止城鎮職工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生活補助費的規定,因此企業終止城鎮職工的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但企業與城鎮職工勞動合同內容對此有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辦理。
國有企業改制以后,企業終止原國有企業城鎮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的問題按上述規定精神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