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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級各單位: 為確保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水平,我省在2005年按人均50元標準調整了基本養老金。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21號)確定的標準,經研究并報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有關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和對象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勞社老[2005]184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和對象。 二、調整的水平和辦法 退休(退職)人員按人均10元的額度確定。每人每月按2005年退休(退職)人員本人實際月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數額為基數,增加20%。 例如:某職工,2005年按浙勞社老[2005]184號文件規定的調整水平,月增加基本養老金為51元,那么,該職工基本養老金月增資額為51元×20%=10.2元。 執行“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的退休(退職)人員和2004年底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也按上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 三、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的所需費用,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