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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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規范全省建筑工程勞務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保障建筑業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江蘇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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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施工而發生的支付勞務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行為應當遵守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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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企業,是指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 本辦法所稱勞務工程款,是指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應支付給勞務分包企業的工程承包款。 本辦法所稱工資,是指建筑業企業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形成勞動關系或提供勞務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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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等相關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勞務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工會代表職工,可以與建筑業企業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監督企業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職工獲取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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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勞務工程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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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與分包工程承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分包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支付勞務工程款的時間、結算方式以及保證按期支付的措施,確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業企業職工工資的支付。 本辦法所稱分包,是指專業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工程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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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筑業企業不得向無資質的個體承包人發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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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分包工程發包人與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過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應當從解除合同之日起一月內付清分包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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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職工的工資。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下未結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規定進行一次結算,并足額支付。 當年7月份結算、支付上半年工資,次年元月份結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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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業企業的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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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建筑業企業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職工的工資。工資結算周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每月預付工資,預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余下未結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規定進行一次結算,并足額支付。 當年7月份結算、支付上半年工資,次年元月份結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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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等活動的建筑業企業應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確保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并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辦理職工工資支付擔保。由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等相關機構出具保函或保證書。 (二)在銀行設立建筑業企業職工工資預留保障專戶,預存資金,?顚S,作為解決建筑業企業因拖欠職工工資的保障金。預存資金數額由各地按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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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在工程項目所在地銀行開設專用賬戶,并書面承諾該賬戶資金只用于支付職工工資,不得挪作他用,銀行負責對資金用途進行監管。企業必須在每個項目開工后第一個月內將所使用的實際職工按每人不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總款項,作為職工工資存入專用賬戶。當專用賬戶資金不足發放工資時,建筑業企業應在發放工資之前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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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必須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在專用賬戶開戶銀行為每一名職工辦理個人工資賬戶,與銀行簽訂代發工資協議,每月由銀行代發工資。 銀行應當每月將建筑業企業專用賬戶的情況反饋給當地建設(筑)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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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職工工資。對承擔工期不足一個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務的建筑業企業應當在施工任務完成后三個工作日內按實際完成工作量全額支付職工工資。工程停工、窩工期間職工工資的支付,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辦理。 建筑業企業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結算糾紛、墊資施工等理由克扣或者拖欠職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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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建筑業企業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在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的同時一次性付清職工工資和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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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業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職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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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總承包施工企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造成勞務分包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先行墊付職工工資。先行墊付的職工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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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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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建筑業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將與其市場信用等級評定、資質年檢和升級、評先創優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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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拖欠建筑業企業工程款,致使建筑業企業不能按時發放職工工資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責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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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職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群體性事件并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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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對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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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工程款的建筑業企業,要優先償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對無故拖欠、克扣職工工資的建筑業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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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拖欠工程款和職工工資,行政協調處理無效的,被拖欠工程款的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拖欠工資的職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拖欠工程款和職工工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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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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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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