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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楚雄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楚雄州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楚政通〔2009〕7號)、《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楚雄州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楚政辦通〔2009〕47號)文件精神,為確保2009年度參保繳費工作順利開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參保擴面目標任務 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2009年參保擴面目標任務與州級下達各縣市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擴面目標任務一致。 二、參保繳費時間及標準 根據《楚雄州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州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從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盡快落實有關政策,減輕參保患者的醫療費用負擔,經研究,決定從2009年6月1日起至8月20日止集中開展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 2009年度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每人30元,其中: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3類特殊困難人員,由縣市財政補助15元,個人繳納15元。 凡按規定繳納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均可享受2009年度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待遇享受期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組織實施 (一)2009年6月1日前已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由各縣市醫保經辦機構統一核定2009年度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個人應繳費金額后,將應收數據和清冊傳送給代收銀行,作為銀行收取醫保費的依據,參保人員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證直接到銀行繳費,由代收銀行向其出具繳費收據。 (二)2009年6月1日以后申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同時一并繳納2009年度補充醫療保險費。 (三)銀行金融服務未延伸到的鄉鎮,補充醫療保險費可先由勞動保障所代收后再轉存銀行,由銀行統一出具繳費收據。 (四)為減輕各縣市業務經費負擔,2009年州級將按照每參保繳費一人補助1.5元的標準,對各縣市業務工作經費給予補助。 四、相關要求 (一)各縣市要切實加強對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工作的組織領導,搞好輿論宣傳和引導,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接此通知后迅速進行安排部署,確保集中參保繳費工作按時開展、有序推進、圓滿完成。 (二)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各縣市發揮首創精神,積極探索規范、高效、便民的經辦服務模式。各縣市可結合自身實際,努力爭取和創造條件,充分調動鄉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所(站)、學校、企業等方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大力營造各方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氛圍。 (三)各縣市要切實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已收繳的補充醫療保險費要及時進行清算和匯總,核對無誤后,盡快向財政部門申請縣級財政補助資金,并按規定上繳州級財政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