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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單位: 為了認真貫徹焦政辦〔2004〕1號文件精神,切實做好市直事業單位轉企后職工的退休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退休審批問題 1、轉企事業單位原在編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審批權限仍按原程序辦理。即:屬于工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并發放退休證,干部由人事部門審批。 2、退休審批使用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制作專用的待遇計算單,并裝入職工檔案。 3、對欠費單位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由社會保險處簽發補欠通知書,要求在20個工作日內補齊欠費,告知其逾期將按照焦政辦〔2004〕1號文件規定計發退休費。 4、對于逾期未補齊欠費的,除按規定計發退休費外,應核減該單位欠費總額,并通知單位。 二、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 1、對按事業單位檔案工資正常繳納保險費的轉制單位原在編人員,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現行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計發退休待遇。 計算公式為:月基本養老金=〔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工資構成比例津貼〕×計發比例+各種補貼 2、對欠費或繳費基數低于檔案工資的原在編人員,在符合法定退休條件辦理退休手續時,以本人退休前60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基數作為退休費計發基數。退休待遇基數一次性核定后不再變動。 三、核減欠費額程序 1、核減欠費由社會保險管理處提出,基金監督科審核并經局長辦公會批準后執行。 2、欠費核減后,由社會保險管理處書面通知欠費單位。 四、本意見與國家政策不一致時,以國家政策為準。 五、各縣市區在事業單位改制中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