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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臺州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臺政發〔2001〕85號)、《臺州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若干補充規定》(臺政辦發〔2006〕80號)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發布2007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浙勞社老〔2008〕45號)精神,經研究,決定調整2008結算年度臺州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繳費標準和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的月繳費基數為2050元,調整后個人帳戶劃入金額相應增加。 二、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費參保單位和個人繳費標準仍為每人每月9.60元,其中參保單位承擔4.80元,參保人員承擔4.80元,沒有單位或個人參保的由個人承擔9.60元。 三、以二級醫院為基準,住院起付標準仍為1200元,在市外三級醫院住院上浮20%;一級醫院住院下浮20%。 符合臺政辦函〔2004〕35號文第一條規定的人員,住院起付標準:三級醫院1000元,二級醫院800元,一級醫院600元。 四、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98400元。 五、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至49200元的住院醫療費用,在職職工負擔20%,退休人員負擔15%;49200元以上至98400元以下部分在職職工負擔15%,退休人員負擔10%。 六、此次調整執行時間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