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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02年調整北京市企業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通知
2002-07-01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京勞社工發[2002]85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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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2002年調整北京市企業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通知》(京勞社工發[2002]85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對調整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操作辦法通知如下:
一、已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并按月繳納了工傷保險費的企業,其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2001年12月31日前,企業職工發生工傷后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傷殘撫恤金、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依據《通知》精神進行調整。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不做調整。
三、在2002年7月份享受定期待遇的工傷職工,并辦理退休手續或死亡的人員,補發7月份調整金額。
四、2002年7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長期待遇。2002年7月應調整的待遇增加額,由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補發。2002年8月起列入正常的支付月報。
為了減輕企業的工作量,先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依據工傷人員數據庫在待遇調整模塊中打印出《北京市企業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和護理費待遇調整情況表(一)》(以下簡稱《表一》)、《北京市企業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調整情況表(二)》(以下簡稱《表二》),發至企業,由企業核準并加蓋公章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區縣社保經辦機構依據《表一》、《表二》匯總并打印《北京市企業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待遇調整情況匯總表(表三)》,經區縣財政社保部門審核后,于8月10日前上報市社保中心。
五、此次待遇調整工作,涉及群眾的切身利益,請各區縣社保經辦機構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審核,做到不漏不錯,保證按時、足額、準確。 |
內容: |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各中央在京企業: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根據《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號)并經市政府批準,決定2002年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及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進行調整。現就工傷保險長期待遇調整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此次調整的范圍是:2001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傷殘撫恤金、護理費待遇的工傷職工(傷殘撫恤金的調整不包括一至四級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及核準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 二、調整標準 (一)傷殘撫恤金 1.傷殘一級的每人每月增加撫恤金50元。調整后傷殘撫恤金最高不超過1320元,已超過1320元的,不做調整。 2.傷殘二級的每人每月增加撫恤金45元。調整后傷殘撫恤金最高不超過1310元,已超過1310元的,不做調整。 3.傷殘三級的每人每月增加撫恤金40元。調整后傷殘撫恤金最高不超過1300元,已超過1300元的,不做調整。 4.傷殘四級的每人每月增加撫恤金35元,調整后傷殘撫恤金最高不超過1290元,已超過1290元的,不做調整。 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傷殘撫恤金仍低于700元的,調整到700元。 (二)護理費 完全護理依賴調整為655元;大部分護理依賴524元;部分護理依賴393元。已達到此標準的,此次不做調整。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為:配偶524元;其他供養親屬39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655元。已達到此標準的,此次不做調整。 三、調整工傷保險長期待遇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企業,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定,企業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所需費用由企業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此次待遇水平調整自2002年7月1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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