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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委、辦、局,各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為了充分發揮本市企業各類人才的作用,結合本市企業發展的實際需要,現就本市企業各類人才柔性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試行意見:
一、范圍對象
參加本市城鎮養老保險的企業中具有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人員,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證書的技能人員和企業需要的其他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符合在本市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如企業工作需要,本人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經本人提出申請,與企業協商一致后,可以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
二、延遲期限
符合本試行意見的人員,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年齡,男性一般不超過65周歲,女性一般不超過60周歲。
三、工作協議
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依法終止。企業與符合本意見規定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條件的人員可協商簽訂相關工作協議。在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期間,企業應當參照與工作直接相關的勞動標準(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規定)保障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人員的基本權益,雙方還可以通過協商在工作協議中約定其他有關的勞動權利義務。
工作協議中約定了履行期限的,協議到期終止。工作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協議。此外,雙方也可在協議中約定解除或終止的條件、單方解除協議提前通知期和勞動者在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期間發生工傷后工作協議解除或終止的條件等其他內容。如未約定單方解除協議提前通知期的,工作協議也可單方提出解除,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工作協議解除、終止時,勞動者申領基本養老金的條件即時成立,企業應當為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人員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工作協議解除、終止的當月,企業應按約定標準全額發給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人員報酬。
四、手續辦理
辦理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由其勞動關系所在企業攜帶經企業認可并加蓋公章的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備案表(見附表),向參保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申報備案。
五、延遲期間社會保險費繳納和待遇
按照本意見規定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延遲期間社會保險費繳納和待遇自辦理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申報備案手續的次月起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延遲期間社會保險費繳納
企業及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不再繳納醫療、失業及生育保險費。
(二)延遲期間社會保險待遇
1、醫療保險待遇按照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規定執行。
2、延遲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按照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
3、延遲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金按照本市企業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相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六、基本養老金申領
經申報備案的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人員,在解除或終止工作協議后,可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按照申領時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從次月起領取。
七、其他
企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退休年齡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延長期間的社會保險費繳納和待遇可參照本試行意見執行。
八、執行時間
本意見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關于本市企業高級技師延遲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實施意見》(滬人社養發[2008]4號)同時停止執行。
附表:延遲申領基本養老金備案表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