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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為保障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他們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而有所提高,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根據浙勞人險(84)218號、(84)財企879號、省總工字〔1984〕50號文件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 其生活補助費標準由每人每月505元提高到585元,所需經費按原渠道列支。 二、各單位要對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目前的生活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既要保證符合條件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能真正享受到生活補助,又要防止重復領取生活補助費的現象發生。 三、本通知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