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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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專利補助資金使用管理,鼓勵創新成果轉移轉化,促進全省專利數量增長,質量提升,充分調動和發揮專利制度在青海創新驅動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的實施意見》(青政〔2016〕52號),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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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專利補助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設立,以科技專項“后補助”方式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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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利補助資金堅持“政府主導、鼓勵創新、自愿申請、擇優補助”的原則,用于補助省內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及發明人專利授權的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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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專利補助的申請條件及補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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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專利補助的專利權人須是在本省內注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具有本省戶籍的自然人。對于共同專利權人,其中須有一名專利權人符合上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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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補助的授權專利,須法律狀態穩定,無權屬和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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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未被法院或者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有侵犯他人專利權或者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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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已獲得過政府部門其他類似政策補助或獎勵的專利,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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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專利補助每年一次,須由專利權人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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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專利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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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對當年新獲得國內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給予1萬元補助;對當年新獲得國內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每件給予500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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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對當年新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給予5萬元補助,同一專利獲得不同國家(地區)授權的只補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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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上一年度發明專利授權20件以上的專利權人給予獎勵性補助2萬元,并按等增級數,即每增加20件,增加補助2萬元。對曾經獲得上述補助的專利權人,當年再次申請該項補助的,只對當年發明專利授權量減去已獲補助年份的最高授權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標準給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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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當年獲得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世界知道產權組織授予的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的專利,分別給予每件10萬元和5萬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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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當年獲得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授予的中國外觀設計金獎和優秀獎的專利,分別給予每件3萬元和1萬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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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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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專利補助申報要求; (一)青海省專利補助申請表; (二)專利證書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國外專利證書須提供中文譯本; (三)中國專利金獎證書或中國專利優秀獎證書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 (四)中國外觀設計金獎證書或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證書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 (五)申請人為單位的,應交送法人的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原件(核對后退回)與復印件; (六)專利補助申報時間為次年3月底以前,逾期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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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專利補助的受理流程 (一)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申請人提交的專利補助申請。 (二)省知識產權局在收到申請及相關資料后,應登記備案,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三)省知識產權局成立專利補助資金審查委員會負責進行核定。 (四)對擬補助的單位和個人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進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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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金的撥付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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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專利補助資金由省科技廳提出資金使用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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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補助資金的撥付條件 (一)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開具的合法收據(注明開戶行、賬號)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以轉賬形式撥付。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并在付款憑單上簽字確認,以轉賬形式撥付。 (三)對于共同申請的專利,領款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并出具由所有共同申請人簽字的委托書方可領款。 (四)申請人在審批后半年內辦理領撥款手續,逾期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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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專利補助資金的發放應遵循方便補助對象的原則,通過國家庫集中支付方式,向補助單位和個人發放。被核準補助單位的專利補助資金,以轉賬方式撥付;被核準補助的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單位辦理專利補助時,需提交單位收款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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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專利補助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確保專款專用,量入為出,省知識產權局對專利補助資金實行專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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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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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應于每年2月底前將上年度專利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并對年度專利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對專利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評價結果作為以后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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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局及其工作人員,應堅持依法、公開、公正的原則受理和審批事項。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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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財政、科技部門要加強對專利補助資金的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截留專利補助資金。凡提供虛假資料或相同項目重復申請者,一經發現,除全額追回專利補助資金外,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補助申請,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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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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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青海省專利資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青財行字〔2006〕212號)及《青海省專利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青科發辦字〔2013〕16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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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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