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市屬各主管局(公司)、各有關單位: 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總工會、市體改辦關于市屬改制企業發放的部分非統籌費用實行統籌管理意見的通知》(甬政發[2003]16號),結合企業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和保養人員生活費發放的實際情況,現就市屬改制企業原由企業發放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和保養人員的生活費移交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發放后的標準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屬改制企業中符合甬政發[2003]16號文件規定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和保養人員的生活費可按規定移交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發放,發放標準按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市屬改制企業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和保養人員生活費移交時需隨帶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國企辦審核同意的《理順勞動關系費用提留匯總表》和《花名冊》原件及復印件等有關資料辦理移交手續。 三、移交前由企業發放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和保養人員生活費標準每月低于310元(含本數,下同)的,移交后按310元標準發放;企業發放標準在310元以上低于360元的,移交后按360元標準發放;企業發放標準在360元以上低于410元的,移交后按410元標準發放;企業發放標準在410元以上低于460元的,移交后按460標準發放;企業發放標準在460元以上的,超出460元以上部分的生活費按照甬政發〔2003〕16號文件規定由企業在移交前一次性發放給本人,移交后統一按460元標準發放。 企業發放標準依據2003年4月發放標準確定。 寧波市海洋漁業總公司原“五·七”連人員的生活費待遇,比照上款規定處理。 四、費用列支渠道 上述對象移交后由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發放的生活費所需費用從企業移交的非統籌項目專項基金中列支。 五、辦理移交手續的長期臨時工和保養人員的生活費,從辦理移交手續的次月起由市養老保險管理中心按月發放。未辦理移交手續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和保養人員生活費仍由企業發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