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解決職工參加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超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根據《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陜西省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暫行辦法》(陜勞社發[2001]308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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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按《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個人(含退休人員),必須同時參加西安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補助保險,并由用人單位統一向所在地區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大額醫療補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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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繳費標準為8元/人?月。由用人單位負擔80%,職工負擔20%,由用人單位按月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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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當年住院費用超過基本醫療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大額醫療補助基金最高賠付標準以下的部分(具體標準每年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擔90%,個人自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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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當月繳納大額醫療補助基金,次月起享受大額醫療補助待遇。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或因故中斷繳納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的,可暫停其職工享受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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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大額醫療補助基金支付范圍按《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政策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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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職工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和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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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醫療費用超出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最高限額后,定點醫療機構要立即通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患者本人,由患者本人、親屬或其單位提出使用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的申請,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批準后,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費用記帳,出院時統一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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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后,市勞動行政部門可根據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的收支情況,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對大額醫療補助基金的籌集、支付標準及最高限額等提出調整意見,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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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由勞動行政部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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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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