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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的通知
2007-05-10 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衡勞社辦[2007]53號 河北省衡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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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內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為了認真落實《關于成立勞動保障糾紛調解機構建立行政調解工作規則的通知》(冀勞社辦[2006]123),進一步規范行政調解程序,做好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是解決勞動保障糾紛,和諧勞動關系,維護企業生產經營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局行政調解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行政調解員要按照各自職責切實負起責任,確保勞動保障法規政策執行的嚴肅性。行政調解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人員有更換的要及時補充,確保行政調解員工作的連續性。 二、堅持先行調解原則,嚴格規范調解程序。行政調解辦公室受理群體信訪、勞動爭議事項及時轉送成員單位,指定經辦調解員,明確調解時間,先行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方式: 1、電話調解。自反映人登記之日3日內調解,雙方當事人已自行解決爭議的,行政調解辦公室工作人員作出記錄,將申訴材料歸檔; 2、發協商函調解。自反映人登記之日5日內調解,雙方當事人經行政調解辦公室致函解決爭議的,行政調解辦公室即時制作調解書,郵寄掛號發出,記錄在冊,將申訴材料、當事人回執和調解書歸檔; 3、預約雙方當事人當面調解。自反映人登記之日7日內調解,雙方當事人經行政調解辦公室當面解決爭議的,工作人員當日制作行政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字記錄在冊,將申訴材料、調解筆錄和行政調解書歸檔。 屬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事項,行政調解辦公室調解解決的應當制作勞動仲裁調解書。 三、調解意見自愿原則。行政調解過程中,重點向雙方當事人講清、講透勞動保障法規政策,依據公平公正原則擬定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辦公室、相關業務科室要冀勞社辦[2006]123號關于調解程序的要求及時登記、填寫《勞動保障糾紛交轉行政調解通知單》、《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表》、《障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審批表》(附后) 四、準確書寫調解文書,正確使用調解印章。所調解的勞動保障糾紛屬于信訪事項的,在制作行政調解書時,加蓋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調解辦公室印章;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在制作調解書時,加蓋衡水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由局辦公室受理。 附件: 1、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通知書 2、勞動保障糾紛交轉行政調解通知單 3、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表 4、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審批表 5、勞動保障局行政調解小組名單 二○○七年五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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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通知書 : 為了促使勞動關系雙方加強溝通,避免矛盾糾紛進一步擴大,和諧勞動關系,穩定企業經營。依據《勞動法》,并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位一體”社會矛盾糾紛調解體系的若干意見》(冀字[2006]5號)文件規定,特致函你單位。 你單位 等 名員工于年月日向我局反映如下勞動保障問題: 1、 2、 3、 4、 5、 就員工反映的問題,我局行政調解辦公室已經受理。建議: 核對事實,分清責任,友好協商,力爭在7日內調解解決。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到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樓西側行政調解辦公室進行調解。愈期未到,視為放棄行政調解權利。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以信訪程序解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 請你單位將來人有關情況書面函復我局。 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行政調解辦公室(章) 年 月 日 聯系地址:衡水市勝利西路296號 聯系(傳真)電話:0318-2130425 2156680 聯系人:趙夏征 附件5 衡水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名單 領導小組 組 長:王志英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副組長:孫毅副局長、就業服務局局長 副組長:扈傳皋副局長 成 員:王福謙 局辦公室主任 胡延河 局勞動監察科科長 宋貴鵬 局勞動工資科長 趙夏征 局勞動爭議仲裁科科長 朱 堅 局養老保險科長 崔貴勤 局機關事業保險處長 趙慎榮 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 賈振玲 局醫療保險科科長 劉 軍 就業服務局副局長 孫玉斌 局培訓科科長 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主 任:趙夏征局勞動爭議仲裁科科長 副主任:王福謙局辦公室主任 成 員:趙際林 局辦公室 回曉明 勞動保障監察科 韓 鋒 勞動工資科 李新偉 勞動仲裁科 閆振喜 勞動仲裁科 霍蘭章 養老保險科 李德順 社會保險所 馮彰龍 機關事業保險處 賈振玲 醫療保險科 閆保存 醫療保險中心 孫宗權 就業服務局副局長 行政調解辦公室聯系人:閆振喜 聯系電話:0318-2156680
勞動保障糾紛交轉行政調解通知單存根附件2.doc
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表附件3.doc
勞動保障糾紛行政調解結案審批表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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