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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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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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臺灣地區(qū)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省民政廳委托貴陽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負責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貴州省內的居民與外國人、涉港澳臺居民、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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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民政部門設置婚姻登記處,負責相對集中辦理雙方或一萬常住戶口在本轄區(qū)居民的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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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等特別區(qū)域的辦理婚姻登記機關,由其所在地市、州、地民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民政廳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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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為推進婚姻登記體制改革,對于實行縣級集中登記條件已經成熟的地區(qū),由其所在地市、州、地民政部門提出意見經省民政廳審核后報省人民政府確定; 對于不完全具備集中登記條件的地區(qū),結合實際,區(qū)別對待,分層次推進,在縣級集中登記的基礎上,可由縣(市、區(qū))民政局在鄉(xiāng)(鎮(zhèn))設點登記或巡回登記,也可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直接辦理登記;對于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經濟落后的地區(qū),應當從方便群眾出發(fā)允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繼續(xù)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xiāng)(鎮(zhèn))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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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登記機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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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婚姻登記工作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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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法辦理婚姻登記、補發(fā)婚姻證件、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依法撤銷受脅迫的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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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傳婚姻法律法規(guī),倡導文明婚俗,倡導自愿婚前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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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做好婚姻登記的統(tǒng)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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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的規(guī)定命名、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yè)務專用印章和鋼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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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現本行政區(qū)域婚姻登記信息化;橐龅怯洐C關實行計算機管理,實現計算機存檔、打印、出證和統(tǒng)計管理.及時準確上報信息。登記機關還應將轄區(qū)登記機關設置、登記機關建設、登記員配置、證件使用和管理等納入電子政務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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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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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常住戶口在本轄區(qū)的婚姻登記。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注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現役軍人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是服刑監(jiān)獄所在地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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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受脅迫結婚,請求撤銷婚姻的登記機關是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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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事人因婚姻登記證遺失或者損毀申請補領,補發(fā)機關是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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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登記印章、證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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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記印章應按規(guī)定樣式制作,由專人妥善保管。印章被更換或停止使用后,應在10日內交回上級業(yè)務主管部門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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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證件管理;橐鲎C件由省民政廳指定廠家印制并負責監(jiān)制,各市州地民政局統(tǒng)一購買。省民政廳對全省婚姻證件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管,婚姻登記機關做好證件的編號登記工作,對打印或者書寫錯誤、污染或者損壞的報廢證件及時登記,每年集中上交各市州地民政局統(tǒng)一銷毀。 各市州地民政局將銷毀登記情況上報省民政廳備案,堅決杜絕登記機關向非指定廠家購買婚姻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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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姻登記機關人員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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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記員的配備應根據轄區(qū)人口數量確定,原則上按地區(qū)人口每8—12萬人配備1名婚姻登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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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登記機關設有婚姻登記主任和婚姻登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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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登記主任和婚姻登記員為行政或財政補貼事業(yè)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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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登記主任和婚姻登記員需取得登記員資格證書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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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員分工及職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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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登記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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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民政局應設置婚姻登 記處并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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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門外醒目位置懸掛婚姻登記機關標識牌,標識牌要符合《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的要求。 具體名稱為:x縣(市、區(qū)、特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x縣(市、區(qū)、特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縣(市、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即縣(市、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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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記規(guī)范化建設的要求,婚姻登記場所應分別設有服務大廳(年婚姻登記量不足4000對的,可不單獨設立服務大廳)、結婚登記室(區(qū))、離婚登記室(區(qū))、候登室(區(qū))、檔案室。 總面積按年婚姻登記量(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補發(fā)婚姻登記證、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低于1000對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記量為1000—3000對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記量為3000—6000對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婚姻登記量為6000—9000對的,不少于lao平方米;年婚姻登記量高于9000對的,不少于120平方米的要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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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結婚登記室、離婚登記室內劃分登記區(qū)、候登區(qū),各區(qū)有醒目指示牌。 有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可設休息室、頒證室等。做到交通方便,環(huán)境良好,服務項目齊全,室內寬敞明亮,莊嚴整潔,設施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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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婚姻登記大廳內懸掛國徽。婚姻登記要充分體現人文關懷和政府執(zhí)政為民理念,結婚登記室、離婚登記室實行開放式辦公,登記臺為低柜臺、開放式,登記員與婚姻當事人相對而坐,方便當事人作聲明和登記員詢問有關情況,登記區(qū)域具有相對獨立的私密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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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候登區(qū)要配備足夠桌、椅、筆和婚姻法規(guī)資料,供當事人查閱資料、填寫表格和排隊等候;結婚侯登區(qū)和離婚侯登區(qū)應分開設置;排隊線路有明確指示或叫號,保證排隊和登記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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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候登區(qū)要明示當事人需填寫的各類申請書的規(guī)范樣本,供當事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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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登記區(qū)域與候登區(qū)域面積分配合理,做到每位婚姻登記員面前只有一對當事人辦理登記,候登區(qū)不擁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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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頒證廳面積不小于30平方米,正面懸掛直徑40—60厘米的制式國徽,國徽右側豎立國旗。頒證室正前方放置頒證臺,頒證臺正面標有“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字樣和可變換的日期標志。廳內布置莊重、溫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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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侯登區(qū)設立公告欄、群眾舉報箱,配備飲水機、閱報欄等。 1、婚姻登記機關公示內容、結婚登記公示內容、離婚登記公示內容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要求公示的內容公示。 2、婚姻登記公告欄內容需公告的婚姻登記機關事宜(如撤銷婚姻的決定);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和投訴,將其處理結果向群眾反饋;特殊情況的變更等。 3、開展婚姻(有償)服務的地方,服務與登記要實行場地、人員、票據三分開,公示的內容主要有:(1)婚姻(有償)服務機構營業(yè)執(zhí)照或審批復印件; (2)婚姻(有償)服務機構負責人及其服務人員姓名、崗位職責、照片、編號; (3)婚姻(有償)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及其收費依據; (4)婚姻(有償)服務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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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檔案室應配備檔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防蟲、防盜,通風、透氣,確保檔案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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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婚姻登記涉及公民隱私,嚴禁將婚姻登記機關安排在行政審批大廳辦理,切實維護婚姻當事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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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登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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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記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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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員必須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進行業(yè)務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資格證書,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橐龅怯泦T資格證書由省民政廳統(tǒng)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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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登記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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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負責對婚姻當事人有關狀況聲明的監(jiān)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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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辦、補領婚姻證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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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簽發(fā)和頒發(fā)婚姻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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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整理裝訂婚姻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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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登記員業(yè)務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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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熟練掌握《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嚴格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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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掌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涉及婚姻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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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熟練掌握上級民政部門下發(fā)的各業(yè)務政策文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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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熟知登記機關內部各項規(guī)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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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姻登記員應能熟練使用計算機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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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登記員行為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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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記員應著整潔統(tǒng)一的工作服裝、佩帶婚姻登記員工作標識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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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登記員實行文明用語,做到語調平和,舉止得體,態(tài)度和藹,微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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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登記員要樹立崗位意識、責任意識、效率意識和服務意}只,把規(guī)范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作為民政系統(tǒng)行風建設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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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姻登記監(jiān)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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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guī)范》等法律法規(guī)辦理婚姻登記,嚴格規(guī)范婚姻登記程序,確保登記程序合法。登記合格率和出具證明準確率要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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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證書必須使用民政部統(tǒng)一印制的證件,婚姻登記表等材料必須按照民政部統(tǒng)一格式印制;橐鲎C書等法律文書要妥善保管,每年度要對婚姻證書的使用情況進行統(tǒng)計,并將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人為造成法律文書損毀或丟失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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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人員要廉政守紀,堅決杜絕搭車收費、索賄受賄、違法登記;橐龅怯泦T違法登記的,依據有關規(guī)定追究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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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空白證書無丟失,污損、作廢證書統(tǒng)一上交,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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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婚姻登記機關要按照規(guī)范化建設的內容,本著“高標準、嚴要求”的原則,認真、細致、準確地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監(jiān)督。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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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管理及歸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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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記機關要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婚姻登記檔案應長期保管,檔案室應配備檔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通風,確保檔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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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檔案應分為結婚登記類、離婚登記類、補發(fā)婚姻證類、撤銷婚姻類、婚姻登記記錄證明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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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婚登記檔案的歸檔內容 《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申清結婚登記聲明書》(或《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當事人有效身份證和戶籍復印件;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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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離婚登記檔案的歸檔內容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當事人有效身份證和戶籍復印件;結婚證(或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復印件;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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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補發(fā)結婚證檔案的歸檔內容 《補發(fā)結婚登記證審查處理表》;《申請補領結婚登記證聲明書》;《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查找不到婚姻登記檔案證明的說明);當事人有效身份證和戶籍復印件;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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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補發(fā)離婚證檔案的歸檔內容 《補發(fā)離婚登記證審查處理表》;《申請補領結婚登記證聲明書》;《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查找不到婚姻登記檔案證明的說明);當事人有效身份和戶籍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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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撤銷婚姻檔案的歸檔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關于撤銷婚姻的決定;《當事人撤銷婚姻申請書》;當事人有效身份證和戶籍復印件;收回的婚姻證件;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受脅迫的應當歸檔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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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歸檔內容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審查處理表》;《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聲明書》;《(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存根)》;當事人有效身份證和戶籍復印件;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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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婚姻登記檔案僅供婚姻登記機關和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復印婚姻登記檔案,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他人代為辦理、委托書應經公證機關公證。其他單位、組織或個人有正當理由需要查閱婚姻登記檔案時,須經婚姻登記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查閱利用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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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國家安全部門為確認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持單位介紹信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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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guī)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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