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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機關事業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及原人事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及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提高認識。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是黨中央、國務院關心職工健康、落實社會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構建和諧社會,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切實關心職工身心健康,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通過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督促本地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和公有制企業要做出表率,帶頭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二、加強指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指導各單位結合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對職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統籌安排,建立健全本單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崗位工作A、B角制度,處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關系,保證工作、生產經營正常運轉和休假制度落實。 各單位在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根據個人意愿,彈性安排帶薪休假時間,將帶薪年休假分段靈活安排,與法定休息日、節假日以及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等相連接,相對集中的安排休假,形成較長假期。職工年休假應當當年安排,除特殊情況,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 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部門,應以適當形式對外公布職工的年度休假信息和休假安排,在安排休假時間的同時,統籌安排工作或生產任務,做到工作和休假兩不誤,確保公共服務窗口的正常運行。 三、加強監督。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保證職工帶薪年休假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職工的帶薪年休假權利。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條件的職工都應安排休年休假。確因工作或生產經營的需要,無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須經職工本人同意,方可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單位須按照規定對應休未休的職工按未休天數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職工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 單位安排休假,但職工個人不愿意休假的不予補償。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應按干部管理的權限進行審批。 其他用人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用人單位根據相關規定安排實施。 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用人單位執行年休假制度的監督檢查職責。 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單位,由縣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帶薪年休假問題,職工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相關爭議處理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