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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勞動保障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駐穗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的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號)的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及其原合同制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人員范圍: (一)市、區(不含番禺、花都區和縣級市,下同)機關、事業單位中,不符合享受公費醫療待遇條件,且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同制職工及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原合同制退休人員。 (二)市、區公費醫療經費包干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合同制職工及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原合同制退休人員。 二、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為參保人員統一辦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手續: (一)人員核定。有關單位按所屬關系到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參保登記表,并打印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合同制職工及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名單(格式見附件1、附件2),有關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確認名單后,送交同級公費醫療辦公室核定。 (二)參保登記。有關單位持參保登記表及經核定的其他材料,按照《廣州市企業基本醫療保險費征收核定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及繳費核定手續。 三、上述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所需資金來源,由原單位解決。 四、執行時間:從2005年4月1日起計算。 五、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區域內的中央、省駐穗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合同制職工和合同制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照本《通知》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