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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勞動、老干部、財政、民政局、市直各部門: 為了保障企業離休干部死亡后遺屬人員的生活水準,參照我省各市企業離休干部遺屬生活補助費的標準,現就企業離休干部:遺屬生活補助費做如下調整: 一、調整范圍及標準 凡按機關工資標準套改并享受企業離體干部待遇,死亡后其供養遺屬生活補助標準市區戶口每人每月215元,城鎮戶口和農村非農戶口每人每月1 65元,農業戶口每人每月1 30元(在此標準的基礎上紅軍增加50元,抗日增加30元,解放時期增加15元)。 二、列支渠道 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離休干部遺屬生活補助費所需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原渠道列支。 三、執行標準時間 從二00二年十月一日起,企業離休干部死亡后,其供養的遺屬生活補助費由企業標準改按機關事業單位標準執行,原遺屬享受的生活補助費標準低于現標準的,從二O0二年十月一日起,按新標準執行。如上級部門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的標準執行。 盤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盤錦市老干部局 盤錦市財政局 盤錦市民政局 2002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