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資委、監察局: 近幾年來,市委、市政府和各級黨委、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認真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取得了明顯成效。為認真貫徹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資委、監察局《關于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等醫療保障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2009〕16號)精神,全面解決各類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等問題,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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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縣區要認真按照魯人社〔2009〕16號文件要求,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于2009年年底前將未參保的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納入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2010年年底前將關閉破產集體企業等其他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切實保障他們的基本醫療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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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縣區要通過多渠道籌資的辦法,妥善解決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資金。在企業實施關閉破產時,要嚴格按照《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通過企業破產財產償付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費用。企業破產財產不足償付的,可以通過未列入破產財產的土地出讓所得、財政補助、醫療保險基金調劑結余等多渠道籌資解決。各級政府安排用于幫助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的補助資金,可分年到位。對地方依法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中央和省財政按照“獎補結合”原則給予一次性補助。今后,各縣區必須嚴格執行《企業破產法》等法律法規,妥善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所需資金,中央和省財政不再給予補助。 我市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資金籌資標準和籌集渠道為: (一)籌資標準 按當地上年度退休職工人均醫療費標準一次性繳納10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終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待遇,我市確定的今年籌資標準為15000元。以后年度籌資標準根據人均費用變動調整。 關閉破產國有企業未參保的,可按照15000元/人籌資;參保的,也可按照最低繳費年限進行補繳,補滿最低繳費年限,終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資金籌集 1、分為破產企業財產償付、中央和省財政補助、當地財政補助和當地醫保基金結余調劑四部分。中央和省財政對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未參保的每人補助6300元,已參保的每人補助504元。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籌資總額除去破產財產償付、中央和省財政補助外,剩余部分由當地財政和當地醫保基金結余調劑共同承擔。 2、市直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參保籌資辦法是,籌資總額減去破產財產償付、中央和省財政一次性補助外,剩余部分由市財政補助承擔40%,由市直醫保基金結余調劑60%。各縣區財政補助和醫保基金承擔比例可參照執行。 3、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和醫保基金結余調劑,可分年到位,確保到2011年年底,各級地方政府所需資金到位率要到50%,其余50%到2012年底必須全部到位。 (三)關閉破產集體企業等其他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資金籌集參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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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縣區要將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及其參保所籌集資金納入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統一管理,不得單獨管理、封閉運行。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待遇。對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屬地參保,中央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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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縣區要認真研究制定關閉破產集體企業等其他各類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及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和職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辦法,盡最大可能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對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連續6個月以上或停產停業6個月以上瀕臨破產、職工僅發生活費的企業,確有困難、難以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經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可納入城鎮居民醫保,中央和省財政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給予補助。勞動保障等部門要認真按照規定嚴格組織實施,防止有繳費能力的企業逃避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責任,損害退休人員和職工權益。在解決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參保問題的同時,要進一步加快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擴面進度,確保實現到2011年年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均達到90%以上的目標。大力推進解決城鎮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參保問題,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全部納入屬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同時,要加快推進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切實將城鎮非就業居民盡快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為激勵各級進一步擴大醫療保險覆蓋面,推動解決關閉破產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等其他城鎮未參保人員醫療保障問題,省對下考核后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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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縣(區)政府要切實承擔責任,進一步明確政策,制定周密詳盡、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切實加大工作指導力度,確保專款專用和工作目標的實現。為強化工作責任,明確工作要求,市政府與縣政府要簽訂工作目標協議書。各級政府要精心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計劃,確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各縣區政府要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督促落實各項政策。市有關部門將對各地落實本通知的情況適時進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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