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有企業改制需要,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障實行勞動人事關系代理人員(以下簡稱代理人員)的基本醫療,根據《鹽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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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境內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和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中心辦理勞動人事關系代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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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保條件:必須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規定辦理勞動人事代理手續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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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有關規定,代理人員在辦理勞動人事關系代理手續時,要及時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或續保手續并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由勞動人事代理經辦機構代收代繳,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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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保人員以當地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300%為繳費基數,按10%的繳費比例,個人實行代理的,全部由個人繳納,單位實行代理的,由單位繳納8%,個人繳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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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參保人員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一次性繳納下一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新參保人員在辦理參保手續時一次性繳納當年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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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代理人員參保必須執行最低繳費年限的有關規定:
(一)代理人員參保時,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男不足30年、女不足25年,應以上年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10%的比例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50%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二)代理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者,可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1、城鎮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達到男30年、女25年;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達10年。
如不同時符合上述兩項條件的,在辦理在職轉退休基本醫療保險手續時,須按規定一次補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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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代理人員,或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但中斷繳費的代理人員,投保、續保后6個月以內只能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6個月后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單位整體參保繳費的代理人員按原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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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實行連續參保時間與統籌支付限額掛鉤。連續參保滿6個月不滿1年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限額5000元;滿1年不滿2年的,限額10000元;滿2年不滿3年的,限額20000元;3年以上的,按同期封頂線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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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國有改制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從事個體勞動或者自由職業的,應繼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辦法參照實行勞動人事代理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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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改制分流人員,其1996 年12月31日前按照國家規定可計算的連續工齡和在原單位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為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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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代理人員參保后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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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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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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