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決定》(寧委發[2003]1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十一個部委《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2]20號)和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江蘇省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管理辦法〉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勞社[2003]6號),對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擬定管理辦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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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發放對象的范圍 本市城鎮下崗失業人員中,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經核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有關程序申領《再就業優惠證》,并享受規定的再就業扶持政策。 (一)仍在再就業中心或協議期滿出中心但未解除勞動關系,且仍未再就業的國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或已在勞動保障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尚未再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失業人員中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45周歲的人員; (三)已按全市企業兼并破產計劃關閉破產的企業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其他失業人員。 以下人員不列入《再就業優惠證》發放范圍: (一) 已按規定辦理企業內部退養的; (二) 2003年1月1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 (三) 被用人單位招收以及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再就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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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申請及審批程序 (一)符合發放范圍的對象,可向戶籍所在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提出申請,并填寫《〈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 (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收到申請對象申請,經初審并張榜公示,核實無誤后,在《〈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所在進行就業指導后,對符合條件的在《〈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并填寫《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花名冊》,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報送所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四)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接到街道(鎮)勞動保障所上報的有關材料后,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在《〈再就業優惠證〉申領審批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同時填寫《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花名冊》并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五)各級勞動保障機構要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社區勞動保障服務站須張榜公示三天;街道(鎮)勞動保障所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并將審批表和《再就業優惠證》發至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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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就業優惠證》發放 (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時,原持有《就業登記證》的,由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收回。 (二)持《就業幫助扶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在戶籍所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取《再就業優惠證》,同時收回《就業幫扶證》。 (三)城鎮失業人員中尚未就業的原國有、集體企業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時,由發證機構在《就業登記證》上作記載。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其他失業人員,在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時,由發證機構在《南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上作記載。 (五)《再就業優惠證》經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加蓋鋼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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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就業優惠證》的管理和監督 (一)《再就業優惠證》采用實名制,由本人保管,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由落實優惠政策的部門在《再就業優惠證》上作記載。持證人被用人單位錄用并享受扶持政策期間,《再就業優惠證》由用人單位保管。 (二)各級勞動保障機構要防止弄虛作假、欺騙冒領行為。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對發證機構違反有關規定變賣或濫發《再就業優惠證》的,要嚴肅處理,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或法律責任。 (三)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及時將《再就業優惠證》發放人員情況錄入計算機。各街道勞動保障所及社會性區勞動保障部要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情況檔案”,隨時掌握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的情況。下崗失業人員享受扶持政策再就業后,正在享受失業保險金或基本生活費的,停發失業保險金或基本生活費;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新核實其家庭收入情況。 (四)《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工作由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要求進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一定比例抽檢。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必須在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進行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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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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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高淳縣、溧水縣、原六合縣、原江浦縣、江寧區可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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