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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保障)局,市屬各委、辦、局,控股公司(企業集團): 為規范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報告裁減人員方案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勞社發[2009]23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用人單位報告裁減人員方案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在實施裁減人員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包括用人單位目前生產經營狀況、裁減人員原因、擬裁減崗位及人員數量、實施裁減人員的時間、經濟補償辦法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二)制定裁減人員方案; (三)在實施裁減人員前十五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書面報告裁減人員方案; (四)公布裁減人員方案后,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有關手續。 二、用人單位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書面報送的裁減人員方案,應包括用人單位目前生產經營狀況、裁減人員的主要原因、聽取工會或者全體職工意見的情況、被裁減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以及經濟補償支付辦法,并附報以下資料: (一)《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報告表》(見附件1); (二)《擬裁減人員名冊》(見附件2); (三)《企業營業執照》和《工會法人資格證書》的復印件,沒有建立工會組織的,出具勞動者推舉職工代表的證明材料; (四)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關材料。 用人單位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提供虛假材料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勞動行政部門收到用人單位報送的裁減人員方案等書面材料后,對資料齊全的,應在三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執。 四、市屬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方案向市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其他用人單位經所在區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后,向市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五、因裁減人員發生爭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