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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州級各參加生育保險單位: 我州自1998年實施生育保險州級統籌以來,切實保障了參加生育保險單位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和基本生活,為社會的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產生了較好的社會效益。為進一步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減輕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負擔,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經請示州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的范圍 在我州轄區內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 二、調整的標準 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由原來執行的1%下調為0.7%。 三、調整的時間 調整后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繳費比例,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及其社會保險中心要嚴格按照調整后的繳費比例執行,不得擅自調整繳費比例和執行時間,今年已經按原繳費比例征繳的要逐月進行調整退減。對違反規定的縣(市)將通報批評,并責令糾正。 五、2007年生育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待按規定編制并報州政府批準后下達。在預算下達前,請縣(市)按照調整后的繳費比例制定生育保險費征收計劃,及時提供地稅部門征收。 |